APP下载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5-10-21张娜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11期

张娜

【摘要】现实生活中,第三者插足的现象频频发生,已经构成了对配偶权的严重侵犯。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文将分析目前关于第三者处罚的缺陷,对我国第三者民事赔偿进行可行性和必必要性分析,最后希望本文能对我国第三者立法研究提供参考,使我国《婚姻法》更加完善。

【关键词】配偶权;第三者;赔偿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125-01

第三者插足,违背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侵犯了受害配偶的配偶权,给受害配偶特别是弱势女性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然而,对于这些行为,目前我国的法律却没有相应明确的规定来加以规制,也没有相应的救济制度来聊慰受害者所受的精神创伤,凸显法律制度安排的缺陷。在本文中,就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提出个人见解,以期对完善我国配偶权侵权立法有所裨益。

一、我国婚姻法的立法不足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除以上四种情况外,不得再以其它事项主张属于有过错的行为。如一方有赌博、吸毒、通奸、偶发婚外性行为等,另一方不得以此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本世纪初,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解释》)。《解释》对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应当是在离婚诉讼双方中的无过错方的配偶。……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