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非法集资严惩的思考
2015-10-21赵晓琳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11期
赵晓琳
【摘要】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很多商人的野心开始膨胀,于是就像所有的非暴力性犯罪行为一样,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非法集资悄悄地出现在了大众的生活中。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并且受不了利润的诱惑,很多团伙想了各种自认为聪明的办法来进行公众资金的吸取,这些行为通常带有或是纯粹出于诈骗的目的,于是这导致了公众财产的大量损失。但是在这些案件中,似乎存在一些共同的问题。例如刑法严惩非法集资行为就反映出我国刑法重罪与轻罪的界限模糊,法定刑畸重以及立法的入罪门槛低等问题。由于我国主要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来作为罪名惩戒非法集资行为,适度地限制这两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可以有效解决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些非合理性问题,尤其是在严惩非法集资行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本文就非法集资行为给公众带来的影响,探讨刑法如何严惩非法集资的思考。
【关键词】刑法;非法集资;现状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115-03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状况变幻莫测,我国的经济体制主要是以国有制为主,以各种所有混合制为辅。国家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是存在扶持政策的,但是一些中小企业由于本身的发展存在一定的缺陷,同时向银行信贷手续太麻烦,所以民间融资成为了中小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集资的重要方法。这种方法有两个问题:一方面是信用无法考证,另一方面是容易造成我国集资市场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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