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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刑事诉讼审限制度的改进思考

2015-10-21畅晓姣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11期

畅晓姣

【摘要】在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有大部分的案件不能在规定的审限内审理结案。究其原因,不能一一列举。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进行,“公正、高效”的司法观念越来越成为司法工作的代名词。在我国,由于大量的刑事一审案件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因而这里也是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主要环节。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能在公正的基础上提高效率,势必要对现有的审限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基层法院;刑事诉讼;审限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114-01

审限制度,即审理期限制度的简称,指法院对一件案件进行审理的期限。我国的审限制度在理论上规定一般为三个月。基层法院是否能在这三个月内将案件审理完毕并进行宣判,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方面。2012年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普通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期限为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能判处死刑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具备以下这四种情况之一: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报请最高院,可以延长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这样一来,一审刑事诉讼的期限就变得十分不确定。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事法庭有这样一个案件:2013年4月8日。被告人闫某西安市长安区某店门口与被害人秦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闫某持刀将秦某某头部砍伤后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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