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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当中的连带责任问题研究

2015-10-21赵海娇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11期

赵海娇

【摘要】在我国的民商法当中,连带责任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连带责任涉及的范围是非常广的,其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合伙经济组织、企业法人与个人。民商法当中明确地规定了多种典型的连带责任,主要的目的在于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正当维护,连带责任也是较为特殊的一种民事责任,是有效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笔者在下文中对民商法当中所涉及的连带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合法权益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109-01

一、民商法对于连带责任的表述

连带责任的确定,必须以相关法律为依据,确立多数主体当中存在的连带债务。如有多个连带责任人,他们之间都是独立存在的,实施时也会发生不一致且单独的让与或者担保等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当中对于连带责任的有关规定指的主要是因同个原因使得多个债责人间发生相同给付内容时出现的多个责任,有关责任人在民事上理应承担的责任并不仅仅是自己应付的份额,还需要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责任当中的任何一个债责人对责任进行履行时,与其有关联的债责人所负的的责任也会消除。在民商法当中所说的连带责任,通常具备下列特点:首先,连带责任主体通常是两个及以上,责任主体当中的任何人对外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其次,如已确认为连带责任人通常不得享受先诉抗辩权,即使应承担的责任超出了自己所能够承担的能力范围,依然不具备请求拒绝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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