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
2015-10-21彭晓阳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11期
彭晓阳
【摘要】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在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基础上,随着社会的进步而逐步建立起来的。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原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该制度,但其在约定时间、内容、形式等方面的规定还过于简单,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给实践运用带来了不便。因此,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夫妻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102-01
一、约定夫妻财产的概念和形式
(一)概念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項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二)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姻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意思表示出来,因而约定的行为形式具有明显的法律意义。2001年《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该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采用书面形式,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种类
夫妻约定财产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当事人约定的财产归属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一般共同制
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
(二)劳动所得共同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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