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探讨
2015-10-21王李宁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11期
王李宁
【摘要】当前,我国商法的发展逐渐趋于完善,商事审判作为商法在实际运用中的最主要内容之一,其独立化的形成不仅有助于体现我国商法的独立性,同时对于我国商法独立性的实现也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只有实现商事审判的独立化才能完全的实现商法的独立性发展。因而,实现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发展就显得刻不容缓,并且,推动商事审判独立化发展的工作核心就是实现独立的商事审判理念的确立。
【关键词】商法;独立性;商事审判;独立化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101-01
一、商事审判的独立化是商法独立性的体现
(一)商法独立性的内涵
所谓商法的独立性,主要可以从两方面来看,即商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以及商法自身的发展历程。首先,商法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体系,其所针对的法律调整对象主要是以商事纠纷以及一些商业上的违法行为审判为主,其在处理法律事务时所针对的群体是独立的,同时,对于不同的商事违法行为活动,商法中都有与之相应的独立的制度措施来对其进行处理,与其他的法律,特别是与民法、经济法等类似法律在法律的本质上就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异,表现出了鲜明的独立性;其次,从商法的发展历程来看,二十世纪后期,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渐被确立,在此期间经过多次发展变革,如今其发展已逐渐趋于完善,与此同时,我国的商法也逐步被确立并随之快速发展,可以说商法的独立性确立与发展与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是亦步亦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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