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2015-10-21蒙娟娟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11期
蒙娟娟
【摘要】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从《物权法》第23、24条规定中看出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动产物权登记采取的是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我国动产物权登记的现状及司法实践中来看,目前仍存在不足之处。为进一步改变我国动产物权登记的现状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加快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尽快有效的动产物权登记体系,明确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和追究制度。
【关键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100-01
一、动产物权登记的作用
物权登记制度就是指国家介入物权公示领域,对物权变动进行干预和管理的制度。具体到动产物权登记也是一样,其作用主要表现为:
(一)宣告权属关系的作用
不动产和动产的区分主要以是否可以移动并且是否会损害其性质来区分。因此动产具有可转移性的特点,一直以来交付和占有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产变得越来越重要,某些重要的动产(机动车、飞行器、船舶)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通过登记确定物权归属,凡是通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就是法律上所承認的权利人。同时,设立登记还可以有助于解决物权的冲突,当同一物之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在内容上相互冲突的物权时,应当以登记的时间先后来确定应当确认和保护哪个物权。
(二)实现对动产的监管
动产登记制度体现了国家行政力量的介入对动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从某种程度来讲也是对市场机制的一种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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