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时履约保证金的利息损失起算时间
2015-10-21周天保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11期
周天保
【摘要】合同无效时履约保证金的利息损失起算时间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合同无效时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合同无效时,保证金缴纳人的损失是保证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该损失自占用时即产生,故利息应自缴纳之日计算。
【关键词】合同无效;履约保证金;利息损失;起算时间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095-01
一、一则案例的观点分歧
某公司以“内部承包”的名义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不具建筑施工资质的魏某,并收取了魏某200万元保证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内部承包协议违反建筑法关于建筑施工主体资质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某公司收取魏某保证金缺乏依据,应予退还。但就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现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导致保证金的收取失去依据,某公司应负退还保证金的义务。参照合同法对合同履行期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处理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故应以魏某首次主张权利的时间,即其起诉的时间作为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并起算利息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为自始无效,某公司收取保证金的行为系自始缺乏依据,自其收取保证金时就应当退还,故应自某公司收取保证金的次日起算利息损失。
本案所涉保证金在类型上是建筑工程中常见的履约保证金,系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而收取的金钱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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