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时代”网络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责任认定
2015-10-21姚忆蓉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11期
姚忆蓉
【摘要】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电商网络渐渐渗入普罗大众的日常生活,大众越来越习惯在各大电商网站选购商品,随之商标侵权案件也与日俱增。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因此相关的法律还不完善,因此本文开篇就详细论述我国网络商标侵权“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定性,从而来认定我国网络平台提供商在侵权商品网络交易中的作用及侵权可能性出发,并提出网络平台提供商的侵权责任类型及免责事由,即是网络平台提供商否适用著作权法的避风港原则,以及避风港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完善。
【关键词】商标侵权;售后混淆;避风港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090-02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电商网络已经渗入普罗大众的日常生活,人们越来越习惯在各大电商网站选购商品,随之商标侵权案件也与日俱增。网络平台提供商与实际侵权者的侵权责任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司法系统也就此进行了很多深入的研究和探讨。近期较为重要的案件是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衣念公司诉杜国发及淘宝一案①。法院做出了支持商标权人的判决,认为淘宝网知道侵权者利用网络服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仅是被动地根据权利人通知删除链接,未采取必要的能够防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的措施,放任、纵容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其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帮助了杜国发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实际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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