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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和进路

2015-10-21王有粮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11期

王有粮

【摘要】相较其他法律,刑法可谓中国传统法律中制度最完善、体现传统理念最为充分的部分。虽然学界对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多有探讨,但基于基层司法档案、以法律社会学为基本视角的研究却尚显阙如。本文正是在方法论的意义上,对上述可能性进行探讨。

【关键词】中国近代刑法史;进路;司法档案;法律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084-03

作为人类社会的主要法律,刑法及其运行状况对任何国家的法律运行都极其重要,而对传统中国而言刑法的重要性尤显突出。一方面,刑法是传统中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就如同日本学者滋贺秀三所言,“中国的所谓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则是官僚制统治機构的组织法、行政的执行规则以及针对违反规则行为的罚则所构成”。另一方面,中国传统刑律的内涵与外延远比今日所谓“刑法”要宽阔深宏。在传统时代以刑典为主要法律表现形式的法律文化中,刑典影响甚至涵纳了其它法律部门。有研究者就指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可谓是一种刑事性或者说以刑法化为其基本特色的公法文化”,而这种刑事性的法律表现为“法典的刑法化”、“刑法的刑罚化”和“民事的刑法化”的特征。

而西欧启蒙运动以来的法律史表明:随着社会层面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渐次分离和思想层面上对中世纪神学桎梏的扬弃,近代西方刑法的理论构架日渐清晰。1764年1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法》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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