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期间处分的法律效力之我见
2015-10-21马铭婉
商 2015年37期
马铭婉
摘 要:《物权法》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颁布之后,我国已初步确立异议登记制度,但立法对于异议登记是否限制权利人处分登记财产的效力问题未明确规定。在我国即将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大背景之下,明确此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异议登记的立法目的、对现实交易的实际影响以及利益平衡等角度评析采取不限制处分的立法模式具有更高的制度效率。
关键词:异议登记;处分效力;公信力
作为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使善意取得成为可能,也确立了善意第三人的优先性原则。即使登记的权利人非真正权利人,由于第三人之“善意”法律保护其基于公示外观的判断。基于此,真正权利人若想破除此种局面唯一的办法就是寻找到一把可以攻破“善意之盾”的矛,不让“善意”成为可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立法目的便在于此。更正登记程序复杂,其要求也很高,需要一段时间来完成该程序,但是申请更正的权利人与异议名义人之间的争议是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确立一种照顾真正权利人利益的临时性保护措施。①
异议登记制度作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重要的一部分,有关该制度的相关立法却并不完善。继2007年《物权法》颁布,2008年接连出台的《土地登记办法》以及《房屋登记办法》初步确立了我国异议登记制度,但有关异议登记的法律规定的恰当性问题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