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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

2015-10-21向翠平

商 2015年37期

向翠平

摘 要:在现代法律中,契约具有绝对性效力,其主要原因是契约当事人全部同意的契约性债权对当事人具有很高的价值,必须受到保护,如果第三人故意设置障碍,影响契约债务人履行其义务,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那么第三人必须承担对债权人的侵权责任。本文从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分析了侵害债权的具体形式,介绍了侵害债权的责任构成要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侵害债权的责任承担。

关键词:侵害债权;侵权行为;责任承担

1. 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债权的不可侵性理论是侵害债权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侵害债权制度是近代侵权制度和债券制度相互渗透、交叉所产生的,侵害债权制度在产生、发展过程中,最大的障礙就是侵权行为侵害对象是否确定为债权相对权。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应该是绝对权,而不是相对权,由于债权属于相对权的范畴,所以只能将其看做是违约行为的侵害对象,而不是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由此可以看出,判断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关键在于如何判断债权的相对权和绝对权,在笔者看来,侵害债权制度则可以为其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

1.1 债权体现的利益应该受到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在侵权行为法中,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人身权益,二是财产权益,对于债权,其本身具有财产价值,因此,侵害债权应该属于侵害财产权益的范畴,所以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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