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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人的产品缺陷责任

2015-10-21钟媛

商 2015年37期

钟媛

摘 要: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对商标所有人产品责任的司法解释,把商标所有人纳入到“生产者”的范畴内,使其成为产品责任的主体之一,因此来明确商标所有人的产品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商标作为连接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媒介频繁地出现在日常生活中,对消费者的心理影响作用巨大,所以,应该对商标所有人产品责任权进一步完善,提高产品责任制度。

关键词:商标;商标所有人;产品责任;司法

一、产品责任中商标权人的法律责任

1、产品缺陷责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产品极大丰富,人们因使用有缺陷的产品而发生的产品责任案件在近年屡见不鲜。比如:高压锅爆炸伤人、热水器中毒、化妆品毁容、汽车设计、零件质量等问题引起的交通事故等等问题,这些因为生产过程中的缺陷、黑心厂商制造的不合格产品、不法生产、违规生产的一系列假冒伪劣产品等造成的意外事故都严重的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益。根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的第41条规定:因购买产品自身存在的缺陷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都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产品责任的意义就是产品自身存在不合格、缺陷等问题,因此对消费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时应该产生的赔偿责任,体现的是平等的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侵权而发生的损害和赔偿的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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