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之法理学探析
2015-10-21杨进涛
商 2015年37期
杨进涛
平等、秩序、自由是现代法的基本价值。而现代法最讲究的是“人人平等”,平等权作为人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可以说,人权是现代法的基本价值。2004年,我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第一次将人权明确载入宪法中,这不仅在宪法学界和人权理论界是一次重大的事件,而且对于我国的人权的实践发展也具有的重大的意义。
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明显标志,是现代法的基本特征,同时也是现代法区别于传统法的基本标志。在传统法中,基本没有人权的概念,即使有,也对其规定得含糊不清,模棱两可。2004年,人权首次载入到宪法中,标志着我国的“人权”事业开始由政治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了。
一、人权的概念
在一般人看来,人权就是“作为一个人应该有的权利”,是人恰恰区别于动物的最基本的标准。其实,在学理界对人权的界定是:,人权就是,人之所以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基本的或者已有的权利,是整个社会对个人所拥有的权利的一种尊重与满足。它的含义囊括了 “作为一个人的权利”,“人的权利”,“使人成为一个人的权利”,和“使人成为有尊严的人的权利”等多个方面。我国法律意义上的人权,自我国“1954年宪法”开始实施以来,即以“公民基本享有的权利”,在宪法上予以体现。这些所称之为的基本权利,是指人的先天就存在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权利价值,在法律上的认可与承认。这就与他们自己设定权利义务关系时的个别性与特殊性区别开来,他们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个别的承认表现为人格的不独立,机会的不平等,表达的不自由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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