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越权行为
2015-10-21刘丹
商 2015年37期
刘丹
摘 要:行政越权行为在我国是经常发生的。分析行政越权行为有利于防止行政主体超越职权,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行政越权;行政行为;法律后果
行政的实质是行政权,行政权是最直接影响公民权益的一种国家权力。行政权是公权范围内的权利,它与处理公共事务有关。同时行政权由人民作为权利主体转化为国家作为权力主体。所以,在法治国家每一项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授权,不能任意地进行权力的扩张。
一、 行政越权的界定
行政权是指法律对其范围加以规定的国家管理职权,它以国家统治权为基础,以行政机关为主体,具有强烈的组织性能。行政权在全世界范围为内并没有一个绝对确定的概念。
行政越权行行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超越职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对行政越权界定时,我们要分清以下几方面:
(一)、行政越权并不等同于行政违法
我国新修定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次条规定说明超越职权不等同于行政违法。
(二)、行政越权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
非行政主体行使了行政主体职权的行为,例如人民法院行使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时,我们就可以说是越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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