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纠纷的解决为目的辨析调解与审判的关系
2015-10-21钟济安
商 2015年37期
钟济安
摘 要:由王亚新翻译的(日)棚濑孝雄所著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这本书认为,决定型的纠纷解决的典型是以对抗性辩论为基础的审判;合意型的纠纷解决的典型是以协商性交涉为基础的调解。审判程序和调解程序应当加以区别,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相辅相成的流动性关系。本文以书中所述理论为基础,意在辨析调解与审判这两个制度在以纠纷解决为目的的运行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将从三个方面进行展开:其一,在这两者之中选择运用其中某一制度的原因;其二,被选择的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发挥怎样的作用;其三,运用这两种制度所分别产生的纠纷解决的效果。
关键词:调解或审判的选择;调解与审判的关系;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一、 试析调解和审判的抉择
无论是选择参与审判还是进行调解的方式,将纠纷的解决作为作出最终决定的基础动因,这一点都是被认同和接受的。然而,具体是哪些因素决定了在二者之间选择结果的不同,以棚濑孝雄先生的理论为基础,经过综合考虑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其一,对纠纷解决的期望不同。学界一直存在这样一种评说,认为推崇调解的结果不过是向因缺乏资源而不能通过审判购买正义的人们推销质次价廉的“正义”而已。在审判外的交涉中本来就无力实现自己权利的人们,即使到了调解的场合再次提出自己的主张,只要对方有拒绝的权利(现实是对方经常就有这一权利),也就不得不再次碰壁,或者最终只好被迫接受不明不白的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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