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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震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5-10-21王芳芳郑丹丹

2015年37期
关键词:保险市场保险制度保险公司

王芳芳 郑丹丹

摘 要:自有文字记载以来,地震风险一直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特别是近几年破坏性地震频繁发生,地震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分担经济损失的工具越来越受到国家、社会、人民的重视。

地震保险不仅可以补偿经济损失,充分利用社会救灾物资,减少公共财政的不稳定性风险,还可以解决当前我国地震灾害损失补偿过程中的效率低和徇私舞弊的现象,最终达到稳定社会的作用。但目前我国地震保险仍然存在不足,根据具体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使保险的社会“稳定器”作用得到有效的发挥,同时响应保险业“新国十条”的号召。

关键词:地震保险;经济损失

引言

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大地震

这几次大地震都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我国人民的身体、经济乃至心灵带来了严重的影响,阻碍了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但是在国外已经相当成熟的地震保险在我国的作用似乎并不大,汶川地震时保险赔付仅占直接经济损失的0.2%,同样,雅安地震中保险业也仅仅赔付1373.83万元人民币。随着经济的发展,地震对人们的威胁越来越大,同时保险业由于自身发展不足,而且地震保险产品具有其特殊的性质,导致保险公司不敢承保地震风险,所以目前我国地震保险发展比较缓慢。去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建议》明确提出,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加快我国地震保险的发展进度。通过政府、人民、社会各界以及商业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商业保险公司运营、个人和组织等多方参与的地震保险管理体制,这样才能有效的帮助人民群众进行灾后重建以及缓解国家财政压力。发挥保险应有的分散风险功能。

一、我国地震保险概述

随着经济的发展,地震的发生给人们带来的危害越来越严重,为了补偿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减少国家财政负担,地震保险应运而生。保险市场发达的国家早已建立了完善的地震保险体制,对地震灾害的补偿作用十分明显。地震保险不但帮助人民群众做好灾后的重建,而且可以减轻国家的压力,我国建立地震保险势在必行。

(一)地震保险的特征。地震作为自然灾害的一种,其发生具有不可预测性,同时地震保险属于保险的范围,地震保险发展的好坏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快慢和社会的安定程度,所以地震保险不仅具有保险的一般性质还具有其特殊性质。

1.地震保险违背大数法则。大数法则是保险经营的一种特殊选择,其意义在于,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单位数量越多,实际发生的损失就会越接近于从无限风险单位数量得出的预期损失,保险人可以据此预测危险并厘定保险费率,使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和相应的各项支出尽可能保持平衡①。

根据大数法则,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各类保险标的的数量應足够大,否则缺少数量基础,就不能产生相应的数量规律,不利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地震保险由于历史记录的地震灾害事故少,记录的数据达不到精算要求,同时由于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承灾体各异使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的预测难以保证,最终导致地震保险不适用于大数法则。

2.地震保险具有正外部性。地震保险不仅能增加保险公司的收入和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而且其他未参加地震保险的社会成员在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的前提下还可以享受生产稳步增长、社会持续稳定和物品价格低廉的好处。

二、我国地震保险存在的问题

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发展慢,地震保险由于具有特殊性质,其发展更为缓慢。近几年多次破坏性地震的爆发暴露出我国地震保险发展过程中的诸多问题。

(一)民众参保意识薄弱。民众的参保意识有时候决定了一个保险政策能否顺利实施,如果大家参加地震保险的意识太过薄弱,就算政府制定出再好的政策那也无计可施,所以民众的参保意识在地震保险的实施过程中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我国民众参加地震保险的意识普遍薄弱。

由于地震保险作为保险产品的一种,具有一般保险产品的最基本的特征,比如保险是多数人出钱,少数人用的等等。地震保险的这一特征导致了大家对参加地震保险存在侥幸心理,在心理上认为灾难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特别是当经济状况不是特别好的时候大家就更不会购买地震保险了。

(二)我国再保险市场有限。由于地震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可能十分巨大,而且地震风险具有客观性和不可预测性,因此需要通过完善的再保险市场来分担地震风险。

在国外,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在整个地震保险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能将地震风险分摊给多个保险人共同承担,更好的发挥保险公司的损失补偿功能,保障保险公司持续稳健的经营。

然而,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情况并不乐观。目前我国只拥有一家国有独资再保险公司,即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其规模在我国内地最大,但是我国再保险市场主体单一也是不争的事实,而且我国再保险市场主体服务质量也不能满足地震保险的分保要求。

三、我国地震保险问题解决的对策

针对我国地震保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该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保证地震保险顺利发展。

(一)增强公众的参保意识。中国近几年来破坏性地震发生频繁,赈灾过程中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拨款和社会组织捐赠,与之相比,地震保险具有一定的优势,比如地震保险可以有效的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可以避免传统的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过程中的贪污、腐败和浪费等问题。因此,我国应该重视地震保险的发展,而重中之重又在于提高公众的参保意识。

为了提高公众的参保意识,我们可以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研究:一方面,针对我国地震发生西多东少,经济发展东快西慢的特殊国情,我国可以通过对消费者缴纳的保费进行财政补贴,对遭受地震灾害的被保险人进行一定的补助等以增强公众的参保意识;另一方面,对于我国人民参加地震保险时存在的侥幸心理和从众心理,我们可以借助“5.12”四川汶川8.0级大地震、“3.11”东日本大地震、“4.20” 四川雅安7.0级地震等,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教育等大力宣传地震保险,让大家对地震保险的需求状况,从而尽最大可能消除大家的这种不良的心理状态,增进公众对地震保险的理解,最终增强参保意识。

(二)大力发展再保险业务。再保险作为分散地震风险的一种手段,有其独特的功能:一是通过再保险可以使某些可保性差的风险单位具有可保性;二是通过再保险,地震风险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可以分摊给多个保险人,增强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更好的发挥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当前发展中国家的风险自留程度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普遍偏高,我国承保洪水和地震风险的保险公司的风险自留比例高达80%—90%。由于我国再保险市场起步晚、规模有限,我们可以与国际再保险市场合作,将地震风险通过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同时要大力发展国内再保险业务,争取使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作者单位:辽宁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袁立,王和:《地震保险制度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

[2] 张宁静:《建立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浙江金融》,2010年第2期。

[3] 张祖荣:《我国地震保险制度建设探讨》,《现代财经》,2010年第3期。

[4] 黄小敏:《论地震保险制度建设中的政府职责》,《金融与经济》,2010年第5期。

[5] 陈显宜:《浅谈地震保险制度建设》,《中国保险》,2010年第5期。

注解:

① 袁立,王和:《地震保险制度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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