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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目的的规范论之本质

2015-10-17贾健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 伦理规范说;法规范适用说;强势国家主义;个体压迫

摘要: 探寻作为刑法目的理论的规范论之本质,有助于发现其深层次的弊端,并厘清其与法益理论对立的实质。伦理规范说的本质是国家伦理主义,而雅各布斯的规范适用论则在黑格尔哲学与卢曼的社会系统论的基础上,作了一个法哲学的改造,使得其理论奠基在隐藏的国家主义基础上。这两种规范论均存在站在强权的国家一边,压迫个体、忽视个体的弊病。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2435(2015)05060407

“刑法究竟保护什么”的问题涉及到对刑事立法的评判以及刑事司法解释的范式之确定,同时也关系到刑法学体系的建构。客观地说,现阶段我国关于刑法目的的研究,已经普遍接受了大陆法系的法益论与规范论的话语。在此基础上,我国刑法学界一度形成了关于法益论与规范论的学术对立。

就规范论而言,从2000年至今,刑法学界开始较为系统地将雅各布斯的规范适用论思想引介至我国。但从目前的状况来看,规范论在与法益论相抗衡时总体上暂处于下风。应该说,对法益论的研究已经触及到其自由主义的本质层面,①

但对于规范论的研究,则还没有达到论及思想本质的程度。有学者对周光权的规范论立场提出了批评,指出其规范违反说是给规范下了一个雅各布斯式的定义,却赋予了它日本学者式(伦理规范说)的内容。但问题是,这究竟是学者的个人立场问题还是规范论自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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