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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广西与湖南、贵州、云南毗连地区治理难题及其对策

2015-10-15梁亚群

贵州文史丛刊 2015年3期
关键词:社会秩序清代治理

梁亚群

摘 要:清代广西与湖南、贵州、云南毗连地区存在着诸多治理难题,清政府对此通过调整行政区划、增设佐贰杂职官员、推行保甲、打击“汉奸”、推广乡规民约等几个方面的措施进行治理。这些措施虽存在不少局限,但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该地区社会秩序的有效运行,促进了该地区的开发,对当今该地区的管理和开发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清代 广西 省际边界地区 社会秩序 治理

中图分类号:K25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05(2015)03-64-70

广西与湖南、贵州、云南三省毗连地区(为便于叙述,下文简称广西省际边界地区)长期以来在地理位置、民族结构、发展阶段等方面存在同质性的特征。作为行政边缘地带,该区域大部分地区在清代初期尚未能建立起完备的行政体系,部分地区的行政区划还未明确。同时,由于地形复杂、民族矛盾和流民大量涌入等原因,产生了诸多治理问题。清王朝在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与巩固的过程中,出台了很多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奠定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稳定与发展的格局,对后世影响深远。基于此,本文希望就王朝国家的制度性安排与广西民族地区社会秩序调适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为今天的民族地区的开放开发提供参考。

一、秩序边缘的治理难题

(一)多民族集聚,民族问题复杂

广西省际边界地区是多民族集中分布的区域,由于自然、历史原因,部分地区与内地发展程度存在较大差异,部分地区直至清中期尚未接受官府的教化,进行耕田纳赋,这给清政府有效治理增加了很大难度。如道光年间,桂北地区的天河县(今属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仍处在“文化浇漓”、“民情狡悍”的状态,据道光《天河县志》记载了该县的治理难处:“其俗椎鲁者,半犷悍者,半威不能制,恩亦不能结,兼之兵燹频仍,饥祲祷告,为长吏者,军族钱粮,日仰屋之不给,遑问学校有无哉。”[1]146雍正五年(1727)时,庆远府知府徐嘉宾到任时,曾感慨庆远府“瑶壮横行,案牍山积”。[2]218乾隆年间,柳州府罗城县“虽有四堡扼其吭,而啸聚既易,控制良难。惟西五里稍为易治,而东九里俗甚刁悍。西里民少壮多,缓之则轻插丈网,急之则潜踪窜匿,非以德威兼治之,则不可”。[3]3-7思恩府“僮瑶杂居,扶绥多费经营耳”。[4]58这些民族问题不处理好,往往酿成社会矛盾的激化。清代时期,广西省际边界存在不少民族矛盾,爆发了雍正三年(1725)天河县福禄里壮族的反清斗争、乾隆五年(1741)龙胜花苗起义、嘉庆二年(1797)西隆苗寨起义等。

(二)地形复杂、流民集中,社会动乱频发

由于省际边界地区山高水远、地形复杂,历来是统治的薄弱地带,游民、土匪、游勇集中,伏莽众多,社会治安状况不佳。如乾隆九年(1745),广西巡抚托庸奏曰:“广西地方西北界,系苗疆要地,内地汉奸往往欺凌勒诈苗民,以致激成事端。”[5]432处于桂北地区与贵州接壤的融县,道光二十四年(1844),融县知县为禁止拜会结盟而晓谕地方,因该县部分地区“山僻村烟星散,离城窎远,官长难于稽察,以致外来游匪易于囤迹。”[6]44在桂东地区与湖南接壤的富川县麦岭,“界湖南永州之永明、江华等县,犬牙壤错,崇山绵亘,实称隩区。”[7]3563在桂西北与云南、贵州连界的地区,道光十六年(1836),御史李绍昉上奏曰:“广西泗城府属之西隆州百隘地方,……三省通衢,距城窎远,匪徒易于丛集。”[8]290又如广西泗城府、镇安府、安隆县、上林县等地,与贵州安笼府,云南广罗、广南府接壤,为三省交界之处,“层峦叠嶂,苗夷巢穴其间,每与邻省小嫌,辄相仇杀,本地捕缉,则窜往邻省”。[5]232清代中期之后,社会逐渐失序,省际交界地会党兴起、战事频繁。大规模战事如道光二十年至二十九年(1840—1849),湘、桂、黔边的李世德、雷再浩、陈亚贵、李沅发、罗大纲等领导的武装起义队伍;咸丰二年(1852)湘、桂边境地区朱洪英、胡有禄领导的数万义军建立“升平天国”;咸丰五年(1855),陈开、李文茂起义军,三次攻克柳州府城;光绪二十三年(1896),在桂、滇、黔边界有天地会首领游维翰的起义军活动,等等。[9]77—91

(三)处于行政边缘地带,管理难度加大

由于远离行政中心,不仅易使官吏恣意妄为,行政管理也相当滞后,例如泗城府早已在雍正五年(1727)改土归流,但是泗城府属凌云、西隆、西林三州县直至光绪十六年(1890)时,“征收民杂派差徭等事,多沿土例,与内地情形不同”。[10]230除此之外,处于横跨多个行政区划的交界地区,部分地区疆界尚未作出明确划分,当社会动乱或社会治安问题发生时,官府难以稽查和控制,地方官还往往责任不专,各清各界,相互推诿,致使案件延迟处理或形势蔓延。如广西西隆州古障(今属西林县)土目王尚义等与贵州普安州棒鲊苗目阿九等互控一案,迁延数年尚未得到审理,后来朝廷“降旨督责”才得以解决。[5]242

二、清王朝对广西省际边界地区的治理措施

(一)行政区划的调整

由于广西与贵州、云南部分地区疆界尚未明确划分,部分地区的行政区划也不合理,有些地区在清初时还未归于政府的行政管辖范围之内,部分地区还存在管辖范围过宽或者远离区域行政中心等问题。行政区划的错乱的局面不利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控制与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清政府对省际边界地区的行政区划进行了新的划分或调整。既对省际间的疆界做出划分,或将行政区划不合理的地方适当调整,在少数民族集中的地方成立专门的行政区,还在战略要地成立厅级行政区。

柳州府

清初,柳州府管辖范围包括宾州、象州两个州及马平、雒容、罗城、怀远等七县。雍正三年(1725),将宾州析出升为直隶州,划上林、来宾、迁江(今分属来宾市、合山市)、武宣四县归其管辖。雍正十二年(1734),又将宾州划归柳州府管辖,迁江、上林县归思恩府管辖。雍正五年(1727),清政府就近将归欧、鬼迭和文椅、几马等新内附的花苗苗寨就近划归黎平府洪州土司与怀远县管辖。[5]253乾隆十三年(1748),由于原属罗城县管辖的贾廷、现廷等十四个寨,出于就近更易于管理控制的需要,将其就近划归古州(今贵州省榕江)管辖,而原属古州管辖的因洞、罗洞、寨麻、大蒙(今均属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等四寨,离罗城仅有四五十里,划归罗城管辖,同时,划分了广西与贵州在此地段的界线。做出了这些调整之后,清代柳州府保持了以上的管辖范围。endprint

庆远府

雍正十年(1723),原属庆远府管辖的荔波县,由于离府治有五百余里,山路险远,清政府将其划归贵州都匀府管辖。乾隆六年(1741),将庆远府永顺土司统辖的白土、邱索及附近村落共计二十四村割归宜山县管辖。乾隆十一年(1746),已经割归贵州的荔波县与庆远府南丹土州接壤之处的总王、拉岂二村还存在边界政务不清的问题,“总王、拉岂旧输荔枝、南丹两处钱粮银各一两。”[13]4清政府担心此地遇有案件会造成地方官互相推诿,便将两村就近割给荔波县管辖。经过上述调整,明确了划分了桂西北地区与贵州省的分界线。除此之外,在黔、桂交界处还成立了新的行政区,即雍正七年(1729)在庆远府置理苗分县,光绪三十一年(1905)设立理苗抚民分府安化厅。

思恩府

思恩府清初时行政区域横跨桂中、桂西大部分地区,桂西的泗城府、西隆州、西林县,桂西南的镇安土府、田州等地均属思恩府管辖,管辖幅度过于宽广,使得桂西地区的行政区划不甚合理。雍正年间,逐渐将桂西部分地区析出。首先是将泗城军民府升为省一级行政单位,然后将西隆州、西林县等地理位置重要,但是又远离思恩府府治的州县析出,就近管辖。后来又析出镇安土府,并升为省一级行政单位镇安府,分出奉议州(今田阳县)、归顺州(今靖西县)归其管辖。做出这些调整之后,桂西地区的府级行政区在数量和管辖幅度上更为合理。百色厅是通往云贵的门户,战略位置极其重要,地形地势极其复杂,时有奸匪出没,清政府于光绪二年(1876)将百色厅升为直隶厅,并将原田州土州(当时被裁改为恩隆县)、上林土县、下旺土巡检从思恩府析出归其管辖。

泗城府

泗城府清初时为泗城军民府,改土归流之后,从思恩府中析出直隶于广西省。由于管辖过于宽广,从康熙七年起便陆续将部分地区划归贵州管辖。雍正五年(1727),以红水江为界划分广西与贵州的疆界,红水江以南属广西,以北属贵州,并将泗城府上江、罗斛等十六甲及西隆州罗烦、册亨等四甲划归贵州管辖。同年,将西隆州升为直隶州,管辖西林县。雍正七年(1729)改西隆州和西林县归泗城府管辖,移西隆州治驻偏牙(今属隆林各族自治县),州同驻八阳(今属西林县)。乾隆九年(1744),为便于巡查,改泗城府就近隶属左江道统辖。从此之后,清代时期的泗城府基本上保持了以上的建置。

镇安府

镇安府原为土府,属思恩府管辖,雍正七年(1729)改土归流后上升为镇安府。镇安府部分地区与云南省的界线在清初还尚未划分。乾隆十七年(1752),清政府明确将云南省宝宁县东南部的上野等寨划归云南,位于广西的剥头、者赖(今均属那坡)等寨归广西管辖。原属广西管辖的陇仰寨,由于与云南木腊寨相连,当地土目邓祚蕃愿划归云南省,便将陇仰寨划归云南管辖。由于该地区边界田亩交叉错处,划清地界较难,清政府做出这样的处理:“将坐落界外者查明户口亩数,印照发给业户分管”,同时对该地区的钱粮交税事务也做了明确规定:“剥头、者赖等寨田地民人既归粤管理,滇省广南府年征银粮,请以三分归滇,饬宝宁县入册征收,请归粤七分米,于天保县催征。”[13]65—66从此,广西与云南的省际界线也基本稳定了。

桂林府

乾隆六年(1741),平定了龙胜花苗起义后,划桂林府义宁县所辖西北地区为“龙胜厅”,委“理苗通判”治县建署。光绪三十二年(1906),在处理四十八峒(今分属鹿寨、永福、融安)社会动乱的善后问题时,析出桂林府的永宁州、永福县及柳州府的雒容县、柳城县、融县部分地区,在五县交界处设置中渡抚民厅,并将桂林府同知由大圩移驻中渡厅,隶属桂林府。

疆界的调整,有效预防与促进偏远地区社会治安问题的解决。如庆远府永顺土司所辖的白土(今属河池市)、邱索(今属宜山县)等村,“居七十二峒之中,为西、南、北三巢之心腹,绵亘一百四十余里,经覃奉恩等待险肆横以来,久为土司所弃,今虽剿抚荡平,若仍归土司,恐抚绥无术,日久滋事”。[5]370经过调整,有效防止了该地动乱的再度发生。广西与贵州、云南省际界线的明确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了地方官相互扯皮的现象,亦使匪徒失去藏身之所。如贵州巡抚何世璂在向朝廷奏报自己处理西隆州土目王尚义与普安州土目阿九互控一案时,提到:“臣到任后,咨檄交驰,止缘地方隔省,呼应不灵”,何世璂认为解决的办法是将广西与贵州疆界做出划分,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官员相互推诿的问题,亦可解决烧杀劫掠等社会治安问题。[11]第九册,384条疆界划分之后,当地社会治安问题亦有一定程度的改观,“前有泗城土穴可以逃匿、长寨狆苗可以党援也。今自蒙圣恩,准以洪水江为界,泗城改流设南笼一府、永丰一州,而长寨一区又早经宁贴,是该地生苗久已失所倚据而勿敢横肆矣。”[12]第十六册,8条

(二)佐贰杂职官的分防与增设

清代州县的佐贰官因地方事务的繁简程度裁设,大部分州县的佐贰官分防地方,以分管繁杂事务,充分发挥其社会控制的职能。作为苗疆区域,广西省际边界地区佐贰官的职责在“理苗”、“理瑶”方面更为突出。如雍正五年(1727),时任广西巡抚韩良辅上奏:“广西泗城土府同知并无职掌,请改为思恩、泗城理苗同知,专管泗城、西隆、西林等处苗民仇杀抢劫之事。”[5]248据嘉庆《大清一统志》卷四百六十三载,西隆州八达城,由于逼近滇黔苗寨,为扼要之地,清政府于雍正七年(1729)在此设州同驻扎。龙胜厅在乾隆六年(1741)增设通判一名,与龙胜协同城管理“苗务”。[7]3516作为分管地方的佐贰官,只掌管事权,并无治权。但是由于边界地区距城窎远,部分地区行政事务无法正常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清代时期规定了部分边界地区的佐贰官具有特殊的行政权力。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五十中规定,广西凌云县天峨甲地区若发生命案,在距离县治三百里之外,准令分驻该处的县丞带领诸练吏仵前往代验,填格取结,再送交该县承审。

以稽查巡防、辑捕盗贼、盘诘奸宄为主要职责的巡检司,属于杂职官员,官秩从九品,职位卑微,主要设置于关津险要之处。在地形复杂、流民集中、民族问题复杂的广西省际边界地区,巡检在弹压地方、稳定社会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百色巡检的设置,是出于分管地方行政事务的需要,因“遇命盗事件,五土司相离二、三百里至四、五百里不等,往返需时。”[5]332龙胜厅巡检司的设置,是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需要:“将桑江司改为龙胜巡检,管理龙胜至芙蓉一带苗寨,并于广南添设巡检一员,管理由瓢里至小江一带苗寨,又置七汛三十九塘,分兵戍守,声息相通,稽查严密,诚奠定苗疆之善策也。”[7]3516又如永宁州喇峒,广西巡抚金鉷曾上奏在此地设立巡检的重要性:“界接雒容县志峒湖,又与马平、柳城、融县接界。山峦险峻,仅有一线可通,蛮僮盘踞其间,每恃险侵夺邻境村庄,应设巡检一员,驻扎其间,扼其险要,与永宁营屯秋隘汛地相为声势。”[7]3510endprint

(三)推行保甲、团练

省际边界地区位于行政边缘地带,地形复杂,易于混迹,盗匪集中,因此推行保甲以维持社会稳定显得格外重要。清政府大力在村落畸零、民族集聚的地方推行保甲。早在雍正四年(1726),朝廷已颁布谕旨,要求按照内地的体例,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正,大力推行保甲,“其村落畸零及熟苗、熟壮亦一体编排”。[5]239乾隆初年,广西巡抚杨锡绂建议在苗、瑶地区推行保甲,“查苗、瑶聚处各村寨,原有头人等管束,惟有以彼管束之例,用我稽查之法”,得到朝廷支持。[13]388据《高宗实录》卷七百七十五记载,至乾隆三十一年(1767)时,永宁、东兰、天保、归顺、奉议、凌云、西隆、西林等少数民族集聚的边远州县都已设保分甲,可见当时保甲的覆盖范围已经很宽广。

清中期,广西地广人稀的边远地区,人口获得快速增长,如庆远府在十八世纪初叶仅有三万六千万人口,但十九世纪上半叶已达到四十八万八千六百万,增长了十四倍之多。[14]480人口的增长,使得边远地区得到开发,社会矛盾与冲突也随之增多。嘉庆年间,宜山会匪“勒索殷户,争利相扰”,广西巡抚赵慎畛“饬属行保甲”,“编客民籍,驱其单身游荡者,矿厂窑榨佣丁皆立册,有保者流,否则逐。”[15]卷379,列传第一百六十六道光七年(1823),清政府命令广西巡抚苏成额在移民区推行保甲,“严饬各府、州、县,并苗疆土司,将现在外来种山民人,开载户口,详纪年貌籍贯,公举诚实客长,令其约束,一体编入保甲,由地方官随时稽查,毋许书差需索。”[8]218

咸丰年间,出于镇压农民起义的需要,清政府鼓励地方士绅举办团练。除此之外,乡兵、营勇逐渐兴起,在防止社会动乱、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直至晚清时期,团练组织在发挥防御省际边界地区社会动乱、控制当地基层社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打击“汉奸”,限制汉民自由流动

除了加强保甲之外,清政府严厉控制不法客民,曾多次下令严查和驱逐潜伏的“汉奸”。早在雍正二年(1724),朝廷便已警惕广西土司地区的“汉奸”,下令土司严惩“汉奸”,认为“土司之敢于肆者,大率皆汉奸为之指使,或缘事犯法避罪藏身,或积恶生奸,依势横行”。[5]225乾隆初年,广西巡抚金鉷认为:“粤西土属,为湖广、江西汉奸聚集之薮,利欲薰心,行同狡狯,唯恐地方无事,不能施其技俩,于是百计营谋,多方唆拨,或令拒捕,或令抗粮,凡不法之举,尽出汉奸之教诱”,下令严厉打击“汉奸”。[16]卷12除了严查严打,清政府还对官员打击“汉奸”的失责做出惩处。乾隆十四年(1749),应广西按察使钟昭上奏,规定苗地各文武官员“私通土苗及容留外省流棍者,失察各官,照例降调罚俸。”[13]37

清政府严禁内地民人不得擅入苗地,以防止内地奸民欺凌勒诈苗民或者勾结苗民生事。乾隆六年(1742),规定“楚、粤两省各汛,凡可通苗穴之处,责成汛守员弁,互相盘诘,无论贸易与否,不许一人出入往来。”[13]384乾隆三十年(1765年)规定:“凡有苗省份土蛮地方,如有汉奸流棍,潜入滋事扰害,或私通土苗,教诱犯法,地方官自行查拿。”[17]卷119,552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规定:“贵州等省兼辖苗疆……,严禁汉奸潜至苗地。”[18]350

(五)推广乡规民约

清中期以后,阶级矛盾尖锐,广西各地游民遍布,广西省际边界地区更是会党活动空前活跃。惩恶扬善,敦化风俗,教化民众成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清中期以后兴起的乡规民约便是这一时代背景的产物。区别于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的依靠寨老、头人、款约等组织而形成的、以口头形式流传为主的规约,这些乡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基本上依赖官府的权威,需要官府的批准,如违约将要受到政府条例、法律的惩罚,这是国家权力在边缘地区基层社会渗透力加强的一种表现。在禁赌、禁盗匪方面,如资源县《葱坪瑶族团规石碑》规定,“无论婚姻吉庆不许开场叙(聚)赌,如有拿获,报团公赏,违者鸣官究治”,“团人户不许窝贼、窝赃、停留匪盗,扰害良民”。[19]721柳江县的《公议乡规》有不得恃强欺弱、不得为匪不法、不得贪心窃取、不得窝藏聚赌的内容。[20]666乡村公共资源利用规范方面,如河池州大卢村的禁约碑规定保护公共水源、禁止私占公用牧场、禁止霸占公用塘基等。[21]1071农业生产秩序方面,如宜山县的《众议条款碑》有禁止偷盗五谷果木、禁踏青田等内容。[2]245—246这些乡规民约,明确规定了保甲长的责任与义务,以加强基层控制。如罗城县大梧村的《禁约碑记》就有规定:“如有甲长容贼纳匪,或聚众赌博,因而盗窃牲头杂物邻右之情不报,甲长查出,邻家一体同罪;村孤愚民,被土棍勾引外匪勒索者,甲长各要纠齐捆解送官,如甲长置若罔闻,系与土棍串计勾引,邻右查知禀究,甲长同罪”。[10]238—239随着教育的发展而壮大的士绅阶层,亦承担起教化的职能,如宜山县《清潭布告碑》中,规定了士绅在禁止妇女偷盗田禾中的职责:“□□行出示晓谕,墟村居民及阖里绅士等知悉,自示之后,尔等务宜家传户晓,训约妻女子,不准进入人田畲”。[2]231—232

三、清代广西省际边界地区治理的效用评估

由于省际边界地区事务涉及多个省份,需要多个行政区之间的沟通与相互协调,在清中前期中央统治力量强盛时期,尚且能指挥地方官不分畛域,共同处理省际边界事务。然而,随着清王朝的衰弱,地方控制力度松弛,地方官推脱责任的情况仍然很严重,影响了社会问题的预防及有效解决。如光绪二十九年(1903),广西巡抚王之春在关于南丹土州会剿的电奏中提到:“边界余匪寄苏营散勇,往往十余人为群,到处窜扰,加以前三省会剿时,春因南丹一带为通黔要隘,特咨商苏元春属派两营扼守东兰、河池要隘,该提督置之不理,春原拟将内地搜除净尽,然后会同黔军办理沿边,合三省筑长围,免留奔窜之路。此从前剿除发逆一定办法。正月间会剿,苏军既误期不赴,黔亦疏懈,汉壤边地为逋逃薮,只此一线罅漏,致复留游匪与苏军之散勇勾结为患。黔不自咎其从前防堵之疏,而归咎于粤。”[23]444—445云南巡抚丁振铎在电奏中亦提到跨省会剿的困难:“臣屡次电商广西抚臣,嘱其咨会提臣约期合力剿办。迭接覆电,总以会剿为难,不如各清各界。现虽据广西电咨,声称已派防军十队分赴边界兜剿,闻亦出军不多,旋即撤回”。[23]396endprint

随着清代中后期中央对地方统治权力的逐渐削弱,地方官为所欲为,吏治腐败,社会糜烂。如光绪二十八年(1902)邓华熙上奏:“黔、桂处处毗连,贼与官民日久相习,必致襄胁日众,防不胜防”。[22]139统治权力已摇摇欲坠的清朝廷尽管强调整顿吏治、力除壅蔽,但仍无法拯救已经腐烂的封建统治。特别是在晚晴时期,处于内忧外患时期的清政府,已经无法对广西省际边界地区复杂的社会问题做出具有成效的处理措施,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以剿、抚为主,根本无法有效治理导致社会失序的根源。

因此,由于吏治腐败、中央控制力度的减弱及远离行政中心等因素,加上客观上复杂的地形地势,清政府对该地区的控制力度也是有限的,这是清代广西省际边界地区社会动乱、匪患问题严重、民族问题复杂的重要原因。

不过,相对于明代时期,清政府对广西省际边界地区的基层社会的治理,在民族统治政策上,进行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完成了由羁縻制向行省制的转变。在社会秩序的管理成效上,相对于明代长时期、大范围、难治理的社会动乱,清代在省际边界地区的社会控制已更为深入,不仅较为迅速平定了社会动乱,并且社会动乱的发生一般都能控制在较小范围,民族之间的矛盾有所缓和。因此,可以说,清代广西省际边界地区的治理,使国家权力逐渐深入民族边缘地区,巩固了边疆地区的统治,为该地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保障。除此之外,清代时期所做的行政区划的调整,对奠定广西行政区划的版图具有很大影响,大部分清代时期调整的行政区划,依然沿袭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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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Governance Problems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for Guangxi and Hunan,Guizhou,Yunnan Border Areas in Qing Dynasty

LIANG Yaqun

( School of Historical Culture and Tourism, 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Guilin,Guangxi 541001)

Abstract:There are many sociology problems in the Provincial border areas of Guangxi Province in Qing Dynasty. The way to solved this sociology problems by Qing government were including the adjusted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etted more Assistant magistrate and miscellaneous officials,carried out the Baojia System,cracked down the“Traitor”, extended The township regulations ,and so on. These measures, though there are many limitations, but in a certain extent, they can maintained the effective operation of the social order, and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egion. There are reference for the manag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region today.

Key words: Qing Dynasty; Guangxi Province; Provincial border areas; Social order; Administ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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