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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规费征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2015-10-09李晓秋

科技资讯 2015年17期
关键词:规费水务问题

李晓秋

摘 要:水务规费征收是水务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的投入,该文基于该研究者从事水务规费征收的相关工作经验,以水务规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研究对象,分析了5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了4条解决措施,相信对从事相关工作的同行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水务 规费 征收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6(b)-0225-01

该单位水务规费近五年(2010-2015)征收收入为40亿元,主要用于水资源管理及保护;水土保持管理、主城区湖港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湖泊管理;防汛备料、度汛、应急处险;堤防日常维护、整险加固、江滩堤防设施维修、堤防险段测量、巡司河综合治理、黄孝河整治及武汉大道张公堤绿化、青山临江防洪及环境环境综合整治、武钢工业港改造、两江四岸防洪及环境综合整治、白沙洲综合整治前期工作、汉阳外滩花园搬迁安置、汉阳琴南崩岸整治、汉阳东菜园水毁整治工程。武青堤(铁机路~武丰闸)堤防江滩综合整治工程。

市水务局十二五规划中强调:深化水价改革、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完善税费和谁资源费征收制度,建立合理水价体系,通过市场机制平衡水资源供需。 五年来尽管取得了很多成果,但是在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该文从水务规费中出现的问题出发,根据工作体会,提出了几点应对措施。

1 存在问题

近年来,武汉市水务规费征收管理处水规费征收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水规费征收仍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少数地方政府从部门和地方利益出发,以招商引资、减轻企业负担为由,采取发文件、批条子、打招呼等方式,要求水利部门不征或少征水规费,给水规费征收工作带来很大难度。目前,最为突出的是各类开发园区,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有的提出“三免五减半”(即三年内免缴税费、五年后减半征收),水政执法人员收费时,有的都难以入园区,更谈不上收费。

二是企事业单位依法缴费意识不强。一些企事业单位对依法缴纳水规费的认识不高、重视不够。认为水利投入还是国家的事,与我无关,不能依法履行交费义务,托交、欠交、少交、拒交水规费的现象依然存在,给征收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三是规费征收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及不配套问题突出。水规费征收应收而未收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究其原因一是制约手段不强,如水资源费征收是按用水量来确定,如没有计量设施征收就没有依据,往往估计一个交费额度。二是执法不到位。因征收对象分布很广,有不少被征对象提出延缓交费或有意拖延等情况,即使多次上门也难以征收到位,执法难度大。三是征收依据不实如水土保持补偿费是以企业销售额来确定征收额度,但企业往往提供的数据不够真实;采砂管理费是按销售量来计算,但采砂户的销售量无法准确计算。

四是征收队伍不健全及人员素质低,收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而人们目前收费队伍的现状及管理方法、手段远不能适应收费工作的要求。有的收费人员本身对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知之甚少,在工作中一旦遇到企业提出的法律政策问题时,不能做出圆满的解释,拿不出有效措施来加以解决,不能充分运用行政处罚手段和司法强制手段配合征收。

2 解决措施

2.1 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是做好水规费工作的组织保障

水规费征收工作均由水政部门征收,收费人员很不固定,人员素质和水平参差不齐,效率较低。有的收费人员本身对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在工作中一旦被征收单位问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问题时,不能给予圆满的解释,也拿不出有效的措施来加以解决,更不能充分运用行政处罚手段和司法强制手段配合征收,往往造成费源不应有的流失。因此,水管单位应结合单位内部人事改革,专门抽调部分业务能力和原则性强的人员,努力打造一支业务精通、原则性强、爱岗敬职的综合素质高、精、专的专职收费队伍,实现收费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

2.2 广泛宣传和热情服务是做好水规费工作的必然要求

只有做好水规费的政策宣传工作,才能创造良好的收费环境。要充分利用每年三月份水法宣传月和十二月份法制宣传月有利时机,采取散发宣传单、宣传画、有声喇叭、电视滚动字幕等各种形式,走向街头,走向乡镇,走向企事业单位大力宣传规费征收政策。在收费中宣传,在宣传中收费,让规费征收的依据、范围、用途等政策深入人心,提高纳费户的缴费意识,营造良好的收费环境,实现收费工作公开化、透明化。水规费征收工作难度大,经常面对“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以及被征收单位不理解的冷言冷语。作为收费人员一定要增强服务意识,耐心解释,本着“在收费中服务,在服务中收费”,实行“一上门、二沟通、三协调、四执法”的工作方法,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在收费中热情待人、热心办事,多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处理问题,积极推行人性化收费,树立水利部门的良好形象。

2.3 完善相关水法规是做好水规费工作的根本保证

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时调整相关法规政策,避免因水法规时效滞后,造成水规费征收的被动。针对部分纳费户不愿提供上年度产值或营业额以及用水户不愿安排计量设施等,在修改相关水法规时,应明确可操作性的处罚措施,才能实现水规费的足额收取。

2.4 减少和排除行政干预是做好水规费征收工作的重要前提

地方行政干预对收费工作影响很大,地方行政干预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些政府领导对水规费的种类、用途、标准等不了解,干预收费;另一种是怕收取水规费影响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收费人员首先要认识到收费是水法规赋予的一项任务,是水管单位的职责所在,要理直气壮收费,并敢于、善于做好收费工作。针对上述情况,收费单位应主动上门,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宣传政策,争取理解和支持。由于一些单位地处基层,不少工作还离不开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还不能因为收费问题与地方关系搞得太僵,所以还要有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他们撑腰,必要时,上级部门应帮助他们做好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保证收费工作顺利开展。

对于一些企业依仗政府支持,不愿缴费的,在反复做工作未果的情况下,可运用法律手段,提起行政诉讼,但事先要做好充分准备,收集可靠的证据,严格按照合法的程序,确保能够胜诉,这样可以对其它缴费户起到震慑作用,创造良好的收费环境,不断提高收费到位率。

参考文献

[1] 沈大年,梁瑞驹,王浩,等.水价理论与实践[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9.

[2] 陈大夫.环境与资源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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