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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脸神器”抄袭欧莱雅之辩

2015-10-08李潇

检察风云 2015年17期
关键词:欧莱雅被控专利权

李潇

淘宝、京东等购物网站热卖的洗脸机,因其宣传的深度清洁功效,受到广大女性消费者的追捧,“洗脸神器”一夜之间火了。随之火了的还有这款洗脸机的制造商陈溪,一家媒体甚至用“一个大男孩用科技创造美人”为标题来宣扬这位青年创业者的事迹。然而,令人大跌眼镜的是,这款洗脸机在核心技术上与国际知名化妆品公司欧莱雅的一款产品严重雷同,随后引起了欧莱雅公司的注意。

经过仔细比对,欧莱雅公司发现该产品在核心技术上抄袭了其公司旗下的个人护理产品,于是以侵害发明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600万元赔偿金的要求。创下2000万元销售额的洗脸机真的存在侵权吗?声称“自主创业”的陈溪是否剽窃了他人技术?

欧莱雅提起诉讼

2012年5月注册地址在香港的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申请洗脸机注册商标,并于次年注册公告,开始在网上售卖洗脸机,并逐渐形成一定的销售规模。

欧莱雅公司早前通过收购的方式,从美国太平洋生物科学实验室有限公司受让了“个人护理工具的震动刷头连接系统”发明专利。基于商业敏锐性,欧莱雅公司盯上了这款洗脸机,并严重怀疑此款产品剽窃了其公司“个人护理工具的震动刷头连接系统”发明专利。为了维护本公司利益,欧莱雅公司立刻采取行动,展开证据的搜集和保存。首先,在公证处电脑上,欧莱雅公司进入淘宝等购物网站搜索到该洗脸机旗舰店,下单购买了数件该款洗脸机用于检测。通过逐一对比,结果发现该款洗脸机落入其专利权独立权利要求,构成专利侵权,接着对这些侵权产品进行拍照并分别进行了装箱密封保管。

随后,欧莱雅公司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通过购物网站所显示的信息,核实了生产、销售该款洗脸机的主要是注册地址分别为香港、上海的两个母子公司以及杭州某经销商,同时搜集该洗脸机在网上的销量、单价等相关销售记录,一并作为证据保存。掌握大量证据之后,欧莱雅公司将这三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家公司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及其设备、图纸等相关实物和资料,并赔偿其经济损失600万元,支付其律师费、调查费等50万元。

然而,香港某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欧莱雅公司是通过受让的方式获得的发明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关于创造性的要求,应属无效。杭州某公司也坚持认为欧莱雅诉讼主体资格存在问题,同时辩称,其通过香港某公司书面授权,签订合同对涉案产品进行运营和销售,理应由香港某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接到诉讼后已经停止产品运营,遣散人员及闲置办公设备,故其不存在侵权故意,不构成侵犯发明专利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上海某公司未到庭应诉。

三家公司系一人控制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个人护理工具的震动刷头连接系统”专利由美国太平洋生物科技实验室有限公司所有, 2013年8月,专利权利人变更为欧莱雅公司,因此,欧莱雅公司对转让后任何侵犯该项专利的行为有权诉讼并获得赔偿,回应了香港某公司和杭州某公司对于欧莱雅诉讼主体资格的质疑。

之后,欧莱雅公司向法庭出示了司法鉴定所提供的专利侵权司法鉴定书并请到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并结合庭审对比的事实情况,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与欧莱雅公司此款个人护理用品的专利技术特征相同,构成专利侵权。

同时,欧莱雅公司认为三家公司系由同一人控制的公司,存在密切合作,香港某公司、上海某公司为空壳公司,杭州某经销商才是洗脸机的实际生产者。法院根据被控侵权产品的食物包装盒所载产品信息、生产地址及其销售网站所载外观图,确认香港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是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关系,两者均实施了制造、销售侵害欧莱雅公司专利权的行为;杭州某公司曾在购物网站销售过被控侵权产品,且与网站有商务合作,可认定为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欧莱雅公司专利权的行为。

对于杭州某公司坚称自己对于侵权行为并不知情的陈述,法院查明,香港某公司的现任董事长兼法人代表陈溪,同时也是上海某公司的股东,又是杭州某公司的出资人和董事,可以证明三家公司之间存在密切联系,杭州某公司不可能对侵权行为毫不知晓。杭州某公司声称自己销售的洗脸机有合法来源,但是仅提供其与香港某公司的委托书、收据、授权书,而无相应发票、付款凭证等,亦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是合法取得。并且公证证据证明其在欧莱雅公司提起诉讼后仍在积极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这也是考量销售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因素之一。据此,法院认定杭州某公司侵害了欧莱雅公司的专利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依据实际损失

根据淘宝等购物网站页面显示,截至2014年5月,三家侵权公司至少已销售该款洗脸机7万余件,获利超过1,500余万元。欧莱雅公司对以上页面信息保存并做了公证,据此要求按照三家侵权公司获利情况赔偿其经济损失,并且认为其仅主张600万元赔偿金远远低于侵权产品的获利,当属合理。

对于1,500万元销售额的数据,侵权方杭州某公司大喊冤屈,并提供了部分网站的截图,包括“刷单显然成为人尽皆知的秘密”、“双11内幕”等证明存在网店通过刷单的方式获得流量,所记录销售数量不真实。另外提供了社保清单,证明其不具有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能力,也不可能有那么大的销售量。

法院认为,第一、关于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量,欧莱雅公司主张以网站显示的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作为计算依据,因销售网站存在刷单行为以抬高销售记录吸引消费者的客观事实,故销售网站显示的数据仅作为参考因素;第二、关于被控侵权产品获利,欧莱雅公司主张以网站显示的类似声波清洁产品的平均批发价格与实际销售单价之差作为计算获利的依据并不客观,且所涉专利技术对于洗脸机整体的贡献率也无法查清。因此,法院综合涉案专利权类型、专利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社会公众对欧莱雅专利产品的认知程度等确定其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为100万元。

除了赔偿金,欧莱雅公司还在本案中索要律师费、调查费等50万元,并提供了律师聘用协议、国际汇款贷记通知书等证据。法院认为,欧莱雅公司支出的公证费、翻译费、鉴定费、侵权产品购买费用与被诉方的侵权行为直接关联,应予支持。欧莱雅公司为本案聘请律师参加诉讼、查询工商档案等,但律师费用过高,因此根据本案案情复杂程度、调查取证的难度等因素将欧莱雅合理费用支出调整为23万元。

据此,上海一中院一审做出判决,判令三家侵权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欧莱雅公司享有的发明专利权,并连带赔偿其损失100万元,支付欧莱雅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3万元,驳回欧莱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

法博士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否则即属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杭州某洗脸机销售公司无进货渠道、产品进价、有关票据等证明其产品有合法来源,不能排除其对侵权行为知情的可能,因此同样侵犯了欧莱雅公司的专利权,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欧莱雅公司未提供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情况,主张以三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其经济损失,但是对于侵权产品刷头获利金额、声波皮肤清洁系统所获金额、刷头对于声波皮肤清洁系统的贡献率均无法查清,故对欧莱雅公司以三被告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确定经济损失的主张,难以支持,而是综合涉案专利类型、专利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社会公众对欧莱雅专利产品的认知程度等,确定欧莱雅因本案遭受的经济损失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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