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虚为实,自觉破除虚拟网络交友带来的神秘感
2015-10-08
检察风云 2015年17期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讲师杨旭认为,在网络社会中,既有已经熟悉且在生活中接触频繁的人群,如亲人、同学、朋友、同事等,这些交往个体之间具有“强关系”,交往者之间往往已经建立了信任关系。这种强关系的社交十分稳定,但范围有限。同时也存在另外一种“弱关系”,表现为感情较弱、亲密程度低、信任基础差、互惠交换少而窄等特点。对网络交友与择偶的广大青年人而言,突破已有的交往群体,在弱关系的社交网络中寻找另一半,就需要充分了解网络交友的匿名性和虚拟性特点,了解由于网络和手机交友平台的使用门槛低、成本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犯罪分子的作案成本,因此网络交友也成为犯罪分子用来寻找作案目标的工具。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问题》编辑田项夏给出了建议:
首先,缺乏自我保护观念和防范意识也是女性遭受性侵害的直接原因。遭到骗财骗色的女性被害人一般朋友较少或者独居,缺乏辨别力,也表现为缺乏必要的警惕和自我保护意识。她们对犯罪人缺乏防范心理,易轻信犯罪人,以致遭受损失。女性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对风险的防范意识,理性、客观认识网络世界,不沉溺、不美化网络世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
其次,被害人独处或隐蔽的地点也容易成为纵容犯罪发生的地点因素。有的女性被害人独居或者和加害人相约的环境比较隐蔽,与外界相对隔离,不容易为第三人进入或发现,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犯罪被发现的可能,犯罪人容易对女性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实施劫财或劫色等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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