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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检察机关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若干探讨

2015-10-08高超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8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高超

摘 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检察机关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规定,将同步录音录像从内部工作制度提升至法律层面,对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带来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检察机关;录音录像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增加了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的规定,对检察机关来说,尽管已经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多年,但本次刑诉法的修改将同步录音录像从内部工作制度提升至法律层面,解决了实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依据问题。

一、目前基层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办案人员的思想认识不到位

一是部分侦查人员存在同步录音录像无用论的思想误区。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只是作为一种证据的固定方式,对职务犯罪事实认定起不了多大作用,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同步录音录像是解决不了实质问题的,而且会成为侦查过程的一种累赘,过于频繁地录音录像不仅会耗费大量人力和财力,还会影响侦查进程。二是仅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视为一种工具,随意化、不规范现象依然较为突出:一是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到口供后才实行录音录像;二是只固定有罪证据,对无罪供述则不进行录音录像。

(二)录制人员配备难制约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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