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2015-10-08赵普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8期
赵普
20世纪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孕育和催生了知识经济。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更需要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随着网络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传统数据库已经进步到了以数字化方式处理的电子数据库。由于数据库的收集与整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与财力,人们在信息社会中对于数据库的需要与依赖将日益增加。所以对于资料库提供者而言,最重要的是在目前大部分信息是以数字化方式存在,极容易被他人任意拷贝或在网路上传播的情况下,数据库如何能取得周延保护?进而言之,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数据库所受保护程度是否充足,如有不足应如何改进?此外,从公共利益之角度而言,对数据库的保护如何才是适当?如何在保护数据库的同时充分顾及社会大众的利益,以创造双赢的局面,即成为数据库保护上的重要课题。
一、数据库
“database”一词原为计算机学科的专业术语,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并流行开来,一般译为数据库。对于数据库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一般定义:“数据库是指按照现代化快速检索方式,组织存放于计算机中的信息的有序的集合。”①目前这一定义已经扩展,不再局限于计算机数据库。
(2)《欧盟数据库指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库知识产权草案以及美国HR3531法案:“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者有序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者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的作品、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集合。”
近年来我国学者的研究成果也与以上定义基本一致,他们认为数据库是根据一定的目的和要求,按照一定的方式,经过一定的筛选,进行系统的编排而形成的一个信息的有机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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