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逮捕必要性
2015-10-08宋霞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8期
摘 要:新修订的刑诉法虽然将逮捕必要性的表述修改为社会危险性,但是逮捕必要性的实质没有变,而且地位更加凸显。但修改后的规定仍存在不足,本文将对逮捕必要性规定在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和对策,从而严格把握准确适用逮捕必要性,慎用逮捕权。
关键词: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之一,它关系到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及权利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某些禁锢观念,一旦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即很少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及权利保障,“重打击、轻保护”,“构罪即捕”、“以捕代侦”等情形时常存在,这种观念不仅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基本精神,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更不利于检察机关树立检察权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准确把握和适用逮捕必要性,是保证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关键,也是行使法律监督权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要切实转变“构罪即捕”的观念,严格审查逮捕必要性,慎用逮捕权,强化法律监督,化解社会矛盾。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就此进行探讨。
一、关于逮捕必要性的内涵
新修订刑诉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①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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