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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过错情节法定化初探

2015-10-08查洪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8期

查洪

摘 要: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受到传统二元结构的影响,很少考虑到被害人的过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过错往往是许多案件发生的诱因。法官在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时,如果不考虑被害人过错这一情节,有可能造成罪刑不相适应,那显然是不公平的,将被害人过错量刑情节法定化符合我国刑法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刑法理论发展的要求。

关键词:被害人过错;量刑;法定化

国外对被害人过错的研究比较早,相对完善,许多国家在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都把被害人过错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明确规定了被害人有过错的对犯罪人量刑的时候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我国的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把被害人过错做为酌定量刑情节,并无统一标准,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罪刑不相适应、同案不同判等现象的产生。因此,将被害人过错量刑情节法定化尤为重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过错具有纷繁多变的表现形式,因而,正确界定被害人过错的内涵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

一、被害人过错的界定

被害人过错一词最初由德国犯罪学家汉斯.冯.亨悌格在其《被害人学》中提出,之后逐渐被学者们关注与讨论。在我国,被害人研究最先见于犯罪学中,刑法学视野中的被害人研究起步较晚,因此目前刑法学界对被害人过错概念尚无统一的标准。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①刑事被害人过错是指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背道德或其他社会规范的行为,从而与加害行为的发生之间具有一定直接关系的,被害人应当承担的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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