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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需要及法理基础

2015-10-08王瑾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8期

王瑾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不断增多。如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已然成为新的焦点问题,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探索也在逐步升级。本文试从概念入手,在明确民事公益诉讼真正内涵的基础上展开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需要和法理基础的探讨。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现实紧迫性;现实可行性;法理基础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兴起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

民事公益诉讼,从字面可理解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公益诉讼。解读公益诉讼首先必须释明公共利益的含义,公共利益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多数人,其受益对象相对不确定,笔者认为公共利益是社会公众生存发展所需要的、能被众人所共同认可和享有的价值体系。公共利益受损时,既损害了众多不特定人的共同利益,又损害了构成这些众多不特定人的特定个体的利益。一般认为,民事公益诉讼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违法行为并藉此捍卫公共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条款,该法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法条的表述可以看出,在我国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是环境污染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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