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制度中律师权利义务责任的探究
2015-10-08陈召马杨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8期
陈召 马杨
摘 要:信托制度是英美法系对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一大独创性贡献。由于信托财产与原所有人的分离,直接面对着财产是否有保障和能否合理使用的问题,所以寻找合适、可靠的受托人,成为信托制度中的关键一环。律师,这一职业群体基于其自身在社会中所建立起来的较高的信用和信誉,也一直被大众所接纳,委以重任。在信托法之外,依靠多部门法律的协调规制,也是保障信托制度有序良性发展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信托;律师;责任
信托制度,最早发源于英国,最终成型于十六世纪,是英美法系对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一大独创性贡献。早期的受托人由于宗教原因,多为教会或是宗教人士,后来逐渐发展为一项扩展到社会各个领域的,受托人逐渐多元化的形式,最终由于律师这一群体的特殊法律地位,和职业特点为大众所接受,成为各种社会阶层都比较接受的受托人群体。信托的财产也从最初的土地这一单一财产,扩展到各种形式的财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利用遗嘱或是契约合同的形式,将委托人的特定财产用于特定目的的法律制度。由于信托财产与原所有人的分离,直接面对着财产是否有保障和能否合理使用的问题,所以寻找合适、可靠的受托人,成为信托制度中的关键一环。律师,这一职业群体基于其自身在社会中所建立起来的较高的信用和信誉,也一直被大众所接纳,委以重任。所以本文将从律师的权利义务责任角度,来探究信托制度,以保障信托人的财产权利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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