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刑事诉讼法对诉讼监督职能的完善
2015-10-08王焱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8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王焱
摘 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简易程序案件由以往检察机关可以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修改为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这对公诉机关而言是个极大的挑战。本文围绕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职能的新规定,就检察机关如何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这一问题,提出检察机关应从观念先行、创新机制、模式转变、内外监督、检务保障等方面作出积极应对。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诉讼监督;检察机关;贯彻
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法的执行主体和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者,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检察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1新刑诉:机遇与挑战并存
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对公诉工作产生较大影响。首先,要求公诉人树立严格遵守程序法的意识,对每一件公诉案件,都必须出席法庭,履行审判监督理念。其次,对公诉人的业务素质和执法办案水平提出高要求。如如何准确实体判断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如何提升案件定性、量刑建议、法律适用能力;如何有效驾驭庭审、提起抗诉的能力。最后,简易程序出庭导致出庭工作量激增,对公诉工作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另外,简易程序出庭带给检察机关带来的不仅仅是工作量,结合目前永安市院简易程序案件具体情况,由于简易程序案件控辩双方在被告人有罪问题上已经没有异议,庭审的焦点将集中体现在量刑方面,这才是带给检察机关的真正挑战,这迫切要求公诉人认真研究有关量刑的规范化法律文件,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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