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立法困境与解决路径
2015-10-07黄仲盈
桂海论丛 2015年4期
黄仲盈
摘 要: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贯彻落实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各方面的顺利发展,但是,由于现实条件和立法限制等原因,也面临着诸多问题。文章以广西隆林、都安、大化、巴马4个民族自治县为例,认为当前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贯彻落实存在着结构和内容重复单一、修订过程流于形式、法律权威虚空低效、执法部门含糊不清等立法困境。根本原因主要有将赋权视为优惠、推行自上而下的立法、自治区自治条例缺位、立法内容趋向雷同等。最后指出,必须坚持和维护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巩固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健全民族法制体系,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县自治条例,促进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及其社会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广西;民族;自治条例;立法;解决路径
中图分类号:D912.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5)04-0116-07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至2014年,广西12个民族自治县都制定并颁布了自治县自治条例,且都经历了第一轮自治县自治条例的修订,绝大部分正在进行第二轮的修订,其中,隆林、富川、罗城和巴马等4个自治县自治条例已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颁布实施。应该说,自治县自治条例确实对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也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应该予以重视。
一、民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立法困境
民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制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实施民族平等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确性和优越性,也极大地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巩固了民族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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