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什么给生命定价
2015-09-29张振华龚娜
当代工人 2015年16期
关键词:标准
张振华++龚娜
20、59一样
早在2004年,我国就对人身损害赔偿做出了相关解释。即“被害人预期收益丧失部分,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 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 年计算。”表面看来是给予了生命同等的尊重,但现实证明这种标准其实存在不少问题。比如,30至59岁的被害人,所获死亡赔偿金是一样的,这对刚刚走上岗位的年轻受害者而言,这笔死亡赔偿金难谈公平。
相差2.4倍
对于一个家庭,劳动力的意外身亡在精神上是最沉痛的打击,少了物质上的“顶梁柱”,更可能把整个家庭逼上绝路,而工亡补助金往往是最后的指望。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至60 个月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亡补偿金虽是给与死者家属最后的慰藉,但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就造成了“同命不同价”的情况。按我国现行的工亡赔偿标准计算,2014年上海市职工平均月薪为5451元,桂林市为2234元,如果都按照补偿金的上限60个月计算,上海市的工亡赔偿为32.7万,而桂林市仅为13.4万,这两个城市的死亡赔偿相差2.4倍。
40万VS19万
不仅是地域差异,同一地区的城乡收入差异也直接导致了“同命不同价”的情况。今年5月,25岁的河南小伙子王超杰在青海打工时,突遇工友落水,为了救出东北工友,王超杰与另一位救人工友一同牺牲。王超杰和工友的英雄举动受到全社会敬慕,但是到死亡赔偿金评估时,王超杰却因与工友身份不同,死亡赔偿金标准也不同。……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