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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要去行政化

2015-09-29骆锦勇

公务员文萃 2015年9期
关键词:改革管理

骆锦勇

深化司法改革,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核心问题在司法权力运行必须去行政化。不过,在强调改革行政化司法审判体制的同时,也要注意防止司法审判工作机制中的泛行政化,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是法院审判管理行政化现象正日趋严重。

当前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如何使司法职能和责任归位,在法院内部则主要是突出法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的落实和法院审级监督的规范。

审判权是法官的专断权。在深化司法改革过程中,我们当然不能一边大声疾呼着司法必须去行政化,另一边则想方设法不断强化着审判管理。因为,即使“审判管理”大多只是针对案件审判程序运行的管控,也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影响到案件的实体处理,在本质上属于对审判权力的染指甚至干预,是司法行政化现象的改头换面。可以肯定的是,“审判管理”并不具有任何合法性的依据,对法官及其司法行为不能用管理而只有监督,即纠正个案司法不公只能依照二审、再审等监督程序,而问责法官的则有办案责任制。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旨在突出法官行使审判权力的主体地位。也就是说,在法院内部建立审判管理制度确实毫无必要,更不应该通过改革来不断强化“审判管理”。而事实上,此前很多法院内部所设立的专门审判管理机构,不过是院长、庭长们借机干预审判的“第三只手”或者“第三只眼睛”,对于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无任何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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