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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与“有为”的有机统一

2015-09-29张玉

公务员文萃 2015年9期
关键词:制度

张玉

纵观改革开放以来的干部选拔任用,总体上正呈现由传统到现代、由自发到自觉的深度转型,其中一个显著的标志,便是依靠制度选人,去实现领导干部成长与发展中,“有位”与“有为”的有机统一。

无论是国家基本法层面的《公务员法》,还是党内制度法规层面的《干部任用条例》,以及以“中办发”、“中组发”形式颁发的系列工作规范和各类实施细则,都在制度的层面上,历史地再现干部选拔任用,从机制构建到制度安排的自然历史进程。并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票决制、公示制、职务任期制等具体流程一起,构成了纵横交错、配套衔接的制度体系,在授予领导干部法定职位权力的同时,赋予相应的位置。可见,权力与位置是党和人民经由制度规程,赋予领导干部,为党的事业努力工作的载体。其责任指向是积极作为,为民谋利。因而,怎样摆正“有位”与“有为”的相互关系,既是对每个领导干部“以德为先”之官德尺度的逻辑评判,也是对考核任用干部中,坚持“德才兼备”之选拔标准的实践检验。

在“以任务为中心”的科层制职位构建中,“位”是完成任务的工具,“为”是实现任务的目标,而“德”则是确保目标始终定位于“执政为民”的核心要素。孔子曰“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可见,位因谋政而设,是为政之条件。在其位,谋其政,有“位”必须有“为”。是故有“位”者,既要忠于职守有所为,当官主事,努力以自身才干,履行好权力赋予的职责,又要坚持德行优先,慎言行,守法纪,不越其位,不以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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