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读善意:一种实践理性
2015-09-25罗国强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5年5期
摘 要:对善意原则的理解,关键问题就是“善”、“诚实”等概念的含义,如果将其等同起来,善意原则就等于诚信原则。在经历了古代、近代、现代的发展之后,一方面,善意原则的要素及特点被揭示了出来,其所涵盖的诚信原则广泛进入实在法之中,“约定必须遵守”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对善意的性质与内容、善意与诚信之间关系的理解仍然普遍存在偏差,这使得善意原则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善意是自然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与人为善,诚实信用,它是一种实践理性。
关键词:法哲学;善意;实践理性
作者简介:罗国强,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湖北 武汉 430072)
一、对善意及诚信原则的通常理解
善意,英文表述形式为good faith,不过最常用的表述形式还是沿用至今的拉丁文bona fides,一般说来,bona fides的意思,就是诚实行事,不知道也无理由相信其主张没有依据{1};诚实、公开、严谨;不欺骗;真实而不矫作{2}。
善意往往被放到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契约关系或条约关系的语境中讨论,这时它就成为了诚实信用原则。因而很多学者认为善意与诚信是一个意思,甚至直接将有关的西文表述译为“诚信”{3}。徐国栋先生指出,fides来自动词fieri,为“已经做成”之义,后来西塞罗把它解释为“行其所言”;至于bona,是“好”的意思,起强化fides的作用,两者合为“良信”之义,但人们惯于将其翻译为“诚信”{4}。科勒尔认为,罗马法上原有格言pacta sunt servanda,即约定必须遵守(即使约定不符合法定的形式),罗马帝国的法学家们在正义、平等、信义等理念的基础上,扩充了其内涵,将其发展为诚信(善意)原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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