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大水污染事件的刑法考量
2015-09-23王鹏华
卷宗 2015年9期
王鹏华
摘 要:中国有82%的人饮用浅井和江河水,其中水质污染严重且细菌含量超过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占75%,约1.6亿人口的饮用水受到有机物的污染。从刑法修正案(八)对污染环境罪的修改,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显示当今中国对水污染问题的重视。由于水环境污染行为的特殊性,只有刑事处罚措施以及民事、行政的综合运用,才能为治理我国水环境污染问题开辟出一条新的道路。
关键词:水环境污染;刑法;刑罚措施;处置原则
1 引言
2014年4月10日,兰州市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检测发现,其出厂水苯含量高达118微克/升至200微克/升; 4月23日,武汉市政府应急办在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汉江武汉段水质氨氮超标,造成武汉白鹤嘴水厂和余氏墩水厂停产;5月9日,江苏省靖江市自来水公司发现长江水源有异味,于是关闭取水口,暂停全市供水。
重大恶性水污染事件的一次次发生,挑动着国人早已十分脆弱的环境安全神经。从严从快处置各类水环境污染事件,对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是解决日益突出的水环境污染问题的不二选择。
2 目前我国治理水环境污染的措施
1.非刑事措施
在我国,治理污染水体行为的行政机关主要是各级环保机构,对造成一般环境污染的主体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我国一直侧重于运用行政制裁手段进行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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