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探索
2015-09-23邵丹陈欢欢
卷宗 2015年9期
邵丹 陈欢欢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订版)明确设立了法院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是本次行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与上位法相矛盾且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红头文件并被广泛适用,法院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权设定应当是大众所归。但是,新法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设定的条文太过简单和笼统,仅停留在了赋予权利,而对人民法院的实践操作指导性不强。新法实施后,要求法院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案件已陆续诉至法院,法院审查内容是什么,行政机关如何举证证明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又如何向制定等机关提出建议并督促建议的落实等等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法院直接面对并一一解决。本文通过对新法法条的分析,预测法院将面临的实践操作问题,并提出建议性解决方案。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审查;操作细则;建议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订)第五十三条、六十四条首次明确了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机制,是司法审查实践的一次新发展。但因操作细则的缺乏,将会在审判实践中为法院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在新法实施之初,有必要对该规定进行解析,对具体操作规则进行探讨,真正发挥好法条赋予人民法院的监督作用。
1 附带审查机制设定的必然性——新制度设计背景分析
1、原有机制的局限。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审查,我国此前已形成人大对政府、政府对其部门和下级政府制定的规定性文件监督审查机制,但是这一制度存在操作局限性,尤其是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方面操作不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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