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信托税制的思考
2015-09-23席文韬
卷宗 2015年9期
席文韬
摘 要:我国从陆续颁发、实施信托法、管理信托公司及其信托资金计划的办法开始,信托已经慢慢回归到信托业的主营业务中,逐渐步入发展的全新时期,日臻对法律、政策的大环境完善,但还没构建好配套信托业务的税收体制,信托的发展受信托税制不清晰制约,乃至带来信托的税收问题。本文结合设计信托税制的原则及信托税制问题,分析了构建设计信托税制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信托税制;税课;纳税风险
信托制度在国外几乎没有对其单独设立税种,它只是借助当前制度,在保持整体性税制的基础上,结合信托特征,通过部分特殊规定及判例将信托税收问题解决。我国这些年对信托业实施一法两规,使其迈入发展的全新时期。信托公司更加活跃了经营行为,融资租赁信托、资金信托等屡见不鲜的信托产品,日益增加融通资金的规模,越来越增大了社会利益主体与信托活动的关联度,日益突显信托税收问题,但因我国开始发展信托较晚,不稳妥的发展,没及时形成信托税制。当前税制除对证券基金有规定外,还没对信托税收做出针对性强的明确规定,只是对普通经济也的直接套用。滞后严重的信托税制阻碍了发展信托业,因此对信托的征税不能视为普通交易税收,在交易财产基础上的传统税收很难将信托的利益关系调整好,构建体现信托属性的税制有着实践与理论价值。
1. 设计信托税制的原则
1.1 谁受益谁纳税的原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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