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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贸易条件下的码头作业费及对我国出口的影响简析

2015-09-12王磊闫光芹

对外经贸 2015年8期

王磊 闫光芹

[摘要]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国际航运组织单方面不断调涨集装箱码头作业费的费率,导致船货双方之间的纠纷不断增加。为控制承运人不合理收费,2015年5月国家交通部公告要求整顿THC备案。基于我国出口贸易合同普遍采用的FOB贸易术语和集装箱海运方式,分析了THC的实质和支付主体以及此项费用对我国出口贸易在出口成本、出口风险、航运企业市场份额等方面的影响。

[关键词]THC;FOB;国际惯例;国际贸易实务

[中图分类号]F74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095-3283(2015)08-0034-02

[作者简介]王磊(1981-),女,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国际贸易专业教学与研究;闫光芹(1982-),女,山东临沂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国际贸易。

国际集装箱运输班轮公司自2002年起在我国港口全面征收集装箱码头作业费(Terminal Handling Charges,缩写为THC),标准从每标箱(TEU)370元人民币起不断调涨,目前华东、华北港口为800元左右,南方港口为1000元以上。2015年5月,许多班轮公司准备再次调整我国华东港口THC费到900元/TEU,船货双方之间关于THC的争端进一步加剧。基于此,2015年5月26日交通运输部在《关于清理整顿国际海运附加费报备相关事宜通告》中指出,班轮公司应向上海航运交易所报备包括THC在内的海运相关附加费,报备时需提供与港口码头装卸包干费相匹配、成本项目明确、调涨依据充分、幅度合理的证明材料、决定调涨THC后与收费对象沟通协商的证明材料等,同时将严肃处理未按规定备案,擅自征收THC等国际海运附加费或未执行备案费率的行为。

一、THC的概念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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