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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于楚”再解

2015-09-10林凤华

语文教学之友 2015年11期
关键词:复句副职秦穆公

林凤华

人教版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一第二单元《烛之武退秦师》一课中有这样一句话:“晋侯、秦伯围郑,以其无礼于晋,且贰于楚也。”教材中对“贰与楚”的解释为:“从属于晋的同时又从属于楚。贰,从属二主。”这条注释中将“贰”解为“二”,数词做动词用。这种解释尽管由来已久且乍看很正确,但细想便觉得很值得商榷。笔者认为这里的“贰”解释为“帮助”、“协助”似乎更合乎文义。

如果“贰”按照“从属二主”解释,那么介词“于”引出从属二主的对象,但介词“于”的后面只有一个对象“楚”,从属二主却只出现一个对象“楚”,如何体现郑国从属二主呢?这种解释在常理上是讲不通的,是一种硬往史实上靠、不顾常识的做法。再者,从语法的角度来讲,这是一个状语后置句,句中介宾短语“于晋”、“ 于楚”在古汉语中分别做“无礼”和“贰”的补语,而翻译成现代汉语时介宾短语要做状语。因此,“无理于晋,且贰于楚也”按现代汉语的语序应该是“于晋无礼,且于楚贰也”。从句子结构看,整个句子是一个先因后果的因果复句,表示原因的部分又是一个递进关系的复句。全句的意思是:晋文公、秦穆公联合围攻郑国,是因为郑文公曾对晋文公无礼,而且帮助楚国攻打郑国。这里,“贰”解释为“帮助”。

工具书对“贰”的解释也有“协助”的义项:

《说文解字》:“贰,副益也。”《辞海》(警官教育出版社):“贰,谓副之也。”《书》:“贰公弘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副贰,辅佐。《周礼·天官·大宰》:‘立其贰’,贾公彦疏:‘谓小卿副贰大卿。’”

另外古文中“贰”还可解释为“副职”,副职对正职起协助作用,“贰”的“副职”义应是由其本义引申而来的,这也说明“贰”有“辅助”、“辅佐”的意思。

我们还可以证之以历史事实。《史记·晋世家》:“七年,晋文公、秦缪公(即秦穆公)共围郑,以其无礼于文公亡过时,及城濮时郑助楚也……郑恐,乃间令使(即烛之武)谓秦缪公曰……”《史记·郑世家》:“(郑文公)四十一年,助楚击晋。自晋文公之过无礼,故背晋助楚。四十三年,晋文公与秦穆公共围郑,讨其助楚攻晋者,及文公过时无礼也……郑人患之,乃使人私于秦曰……”《史记》所载“助楚”,就是《左传》所载“贰于楚”,司马迁将“贰”释为“助”是深得《左传》真谛的。

《教师教学用书》对这句话这样翻译:“晋文公、秦穆公联合围攻郑国,因为郑国曾经对晋文公无礼,并且在与晋国结盟的情况下又与楚国结盟。”这既跟课文注释(从属于晋的同时又从属于楚)不一致,而且违背了历史事实。郑国跟晋国结盟的真相怎样呢?《左传·僖公二十八年》:“乡役之三月,郑伯如楚致其师,为楚师既败而惧,使子人九行成于晋。”《史记·晋世家》:“初,郑助楚,楚败,惧,使人请盟晋侯。晋侯与郑伯盟。”可见,郑晋结盟是因为晋文公击楚,郑国帮助楚国,楚败,郑文公惧,才与晋文公结盟,这才是不刊之论。

高一语文教科书与教师教学用书的这些注解,都值得商榷。

(作者单位:新宁县第一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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