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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捐赠爱心无价但行为无效

2015-09-10陶家平

中华家教 2015年7期
关键词:法律效力民事行为贫困山区

陶法官:

前不久,我儿子所在学校举办向贫困山区儿童献爱心捐助活动。我儿子在未征求家里大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家里一台价值5000多元的笔记本电脑偷偷拿到学校,然后捐了出去。我得知此事后,找到学校办公室主任李某,要求拿回被捐的笔记本电脑。李某对我儿子向贫困山区儿童捐赠电脑的事实不予否认,但他认为此次活动是公益性捐赠,该捐赠行为已经完成,不可以撤销,故不同意我拿回被捐赠的电脑。我儿子现年才11周岁,请问他的捐赠行为是否有效?

家长:叶梅

叶梅家长:

你好!你儿子出于好心将家里的笔记本电脑捐赠给贫困山区儿童,其爱心是值得肯定的,但从法律角度来说,他的这种捐赠行为如果得不到你的追认,那么将不具有法律效力,你完全可以拿回你儿子捐出去的电脑。

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根据该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只能从事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超出该范围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如何判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根据该解释规定,实践中,法院主要根据行为与本人生活的关联度、行为人对行为的理解度、能否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以及社会经济环境、交易数额的多少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综上所述,结合你反映的情况,首先,你儿子现年才11周岁,在法律上应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该捐赠行为与你儿子的生活并不具有关联性。再次,对于一个只有11周岁的孩子来说,5000多元的笔记本电脑应属大额财产,明显超出了他的支配范围。综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你儿子捐赠笔记本电脑的行为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因此你儿子捐赠笔记本电脑的行为必须经过你追认,才会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经过你追认的捐赠笔记本电脑的行为现在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你可以索回此笔记本电脑。

最后,虽然《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不可以撤销,但这是建立在赠与行为有效的前提下,你儿子的捐赠行为本身就没有法律效力,当然就不存在撤销问题。

(陶家平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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