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实践与完善

2015-09-10刘春梅张天虹

人民论坛 2015年2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告人

刘春梅 张天虹

【摘要】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法的法定任务之一,其中的许多具体规定和制度都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然而,随着人权保障意识深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凸显,仍然有一些具体的制度和规定值得我们认真反思、加以改进。

【关键词】刑事诉讼 尊重和保障人权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2007年党的十七大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党章;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中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在第二条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可见,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

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体现了我国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他们的自由可能被剥夺,财产可能被没收,甚至生命也可能被剥夺。虽然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辩护权为核心的一系列诉讼权利,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不懂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人身自由又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所以,刑事诉讼中的保障人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①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论

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解。《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表明了我国对人权的基本态度,它要求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当然也包括刑事诉讼领域。刑事诉讼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含义是:第一,通过对犯罪人的及时惩处,保护一般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免受犯罪行为的侵犯。第二,充分尊重并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公民权利与诉讼权利,除非依法必须予以限制或剥夺。第三,切实做到“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②

当前,世界各国普遍注重保障人权,我国也不例外,《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法的法定任务之一,就是最好的体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更容易受到侵犯,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尤为重要,对这一群体的人权保障水平在很大程度上也能反映一个法治国家的人权保障水平。

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的关系。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不可分割的,并且必须保持两者的平衡和统一,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都可能会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一定要在充分保障人权的基础上进行,这是诉讼制度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刑事诉讼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保护社会权利,同时,也最容易侵犯人权。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既应当有惩罚犯罪的功能,也应当有保障人权的功能,尤其需要具备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功能。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制度缺失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法条,此次修改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原则,着力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尽管如此,仍然有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

无罪推定的原则仍然没有得到完全确立。无罪推定是资产阶级针对封建专制刑事诉讼的有罪推定提出来的,尽管各国在法律上对无罪推定的表述不尽一致,但基本思想是一致的,即任何人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之前,应当推定或者假定其无罪。无罪推定原则的主要精神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它通过在法律上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无罪公民的地位,从而确保其享有一系列特殊权利,使其拥有与国家相抗衡的能力。③吸收无罪推定的合理因素和进步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但是,我国这一原则旨在强调只有法院才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它与真正的无罪推定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与如实回答存在矛盾。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同时在第一百一十八条依然保留原来的规定,即面对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不是要陈述以及是否提供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享有选择的权利,实际上就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这显然与“应当如实回答”存在矛盾。

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如实回答”,可能会存在着诸多弊端:第一,如实回答的判断标准是什么?由谁来判断和掌握?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极易导致刑讯逼供的现象。第二,如实回答的规定使得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过分重视和依赖口供,而忽视对其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的收集。第三,如实回答的规定也使得刑事诉讼中本应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的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发生了转移。④

律师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辩护制度是辩护权的保障,辩护制度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而设立的重要制度。此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而且还确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辩护律师会见权和阅卷权的修改也向控辩平等更迈进了一大步,此外,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阶段也大大提前,使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能得到保障。但是,仍然有些规定限制了律师权利的行使,比如,在律师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时,有的规定没有给予完善的救济途径,在律师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维护和保障。

会见权方面不明确。第一,对于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才能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五条明确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情形,但是,对于“犯罪情节恶劣”、“重大社会影响”、“国家重大利益”仍然存在不明确的问题。第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但是,如果办案机关出于安全考虑,对会见过程进行了必要的监视,是否应算做监听范围?第三,关于会见的次数和每次会见的时间,《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阅卷权权限范围不明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范围是“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案卷材料的范围。但是,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如果人民检察院根本没有附卷,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如何保障?对于公安机关收集而未提交的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检察院从公安机关调取,如果人民检察院不予调取或者消极对待,辩护律师有什么救济途径?此外,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如果人民检察院拒不移送,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调查取证权限制过多。第一,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需要经过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如果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或者不配合,辩护律师没有任何强制性手段,调查取证权形同虚设。第二,法律虽然规定了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但最终是否收集调取则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来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不积极作为,贻误了最佳取证时间,使得证据已经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没有关于法律后果的规定。第三,在向被害人方收集证据的时候,更是设置了层层限制,既要得到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方的证人的同意,还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

尊重和保障人权视角下具体制度的完善建议

不可否认,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成绩瞩目,其进步性是值得肯定的。但是,问题与不足也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必须正视其中的问题。现存的问题也为未来刑事诉讼法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刑事诉讼法也必将会朝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方向逐步迈进。

全面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将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中加以明确规定。由于无罪推定原则的主要意义在于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问题,这就会使得无罪推定原则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一切诉讼权利的根本来源,从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赋予的诉讼权利以及保障其人权制度提供一个强有力的理论依据。而在该原则明确规定以前,公安人员也要逐步转变观念,切实树立无罪推定的思想和观念。对于人民检察院来说,此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把《宪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具体化,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过程的监督⑤。所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更需要扭转观念,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建立有限沉默权制度。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沉默权制度,而确立沉默权制度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应有内容。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讲,虽然在现阶段沉默权制度还不宜在我国确立,但它作为司法文明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具备条件时应当确立,只不过在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本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思想,应对其有所限制。当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以后,也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放弃沉默权而选择自愿供述,其口供就可以成为直接有效的证据。⑥

加强对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是刑事辩护律师享有的重要诉讼权利。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材料和调查取证,辩护律师才能全面详细地了解案情,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与控方展开平等对抗,从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得到充分保障。

解释会见权的具体内容。首先,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经侦查机关许可的案件中,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并不是所有的贿赂犯罪,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都需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等应明确具体的情形,否则这些将会成为侦查机关阻碍辩护律师会见的新借口。⑦其次,对监听做出具体的解释。最后,为了保障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充分交流,对于会见的次数和每次会见的时间,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明确阅卷权的权限范围。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是辩护律师全面了解案情的手段,通过阅卷,才能发现案卷中的疑点,找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证据,阅卷权对于辩护律师履行辩护职能尤为重要。《刑事诉讼法》扩大了辩护律师阅卷的范围,为了能真正实现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如果辩护律师提供的相关线索或材料经查证属实,在人民检察院没有附卷、不向公安机关调取或者拒不移送人民法院的情况下,建议应做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解释。

取消调查取证权中的不当规定。首先,取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需要经证人、检察院或者法院同意的规定,对于证人来说,无论面对的是检察院、法院还是辩护律师,只要符合作证的条件,就应该有作证的义务。其次,基于控方和辩方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对立的诉讼职能,取消辩护律师向检察院申请调取证据的规定。⑧最后,明确辩护律师在申请有关机关收集、调取证据时,由于相应机关的懈怠行为致使证据灭失或难以获得的情况下,应做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解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中提出要“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法条,体现了法律对公民人权的重视,然而,“尊重和保障人权”要得到全面贯彻落实,需要一系列制度和程序的保障。未来,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我国法治建设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会迈出更加坚实的步伐。⑨

(作者分别为太原工业学院思政部与法学系讲师,山西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本文系山西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法治化进程中刑辩律师权利的保障和救济”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2283)

【注释】

①胡剑:《刑事司法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制度研究》,中国海洋大学2013年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②程荣斌,王新清:《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72页。

③谢登科:《认罪案件诉讼程序研究》,吉林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④杨立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制度研究》,福建师范大学 2013年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⑤樊崇义:“尊重和保障人权与诉讼法律监督”,《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第57~58页。

⑥金鑫:“议沉默权和坦白从宽的困惑”,《理论研究》,2010年第3期,第29页。

⑦蒋薇:“论刑事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以秩序价值与人权价值之间的平衡为视角”,《求索》,2012年第10期,第189~190页。

⑧顾永忠,程滔:《刑事诉讼法治化与律师的权利及其保障》,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96~202页。

⑨“‘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的追求’—访人大陈卫东教授”,http://news.xinhuanet.com/ttgg/2014-10/20/c_1112894895.htm。

责编 / 于岩(实习)

猜你喜欢

刑事诉讼被告人
被告人吴某某等12人诈骗一案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私人不法取得之证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分析
论公安刑事执法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的保障
探究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权的完善措施
论被告人的自主性辩护权
关于同案被告人的口供能否互为证人证言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