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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质询权常态化奠定实践基础

2015-09-10徐珣

浙江人大 2015年11期
关键词:丽水市丽水制度化

徐珣

制度化的文本创设并不意味着制度的长成。从文本的制度走向实证的制度场域,有很多关键性环节需要落实,包括文本知识的普及、制度理念的认同、实践习惯的养成等。

丽水市人大常委会首试质询权制度的实践,其首要的制度意义,在于使一种宪法性权力在地方性权力系统中得以落实,为宪法质询权的知识普及、理念传播、地方性质询惯例的开启奠定制度化实践的基础。基于这种实践,可以乐观地期待与质询权相关的一系列制度,在丽水人大乃至全国更多地方人大的未来实践中得以深化和拓展。

当然,丽水市人大常委会质询权的制度实践,也留下很多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质询权地方化过程中的正当程序问题。丽水市人大常委会质询权的使用,是一次偶然的个案中的尝试性使用。9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质询案,是巧妙运用了常委会会议的程序。质询案提起后的后续推进程序,也都是尝试性的探索。如何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使用有规范化的正当程序?宪法和监督法的文本难以细化,而必须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制度化实践中予以进一步探索。

质询权的刚性监督问题。质询制度在西方国家已较早实践,如英法等国家,质询权与议会对行政机关的人事同意权、倒阁权、弹劾权、罢免权等,共同构成了刚性的监督权力体系。再看丽水人大质询案提出后,政府部门召开了回应性的专题研究会议,市政府领导介入推进问题解决,书面答复几易其稿,所有程序指向后续问题解决。建构质询权运行的制度刚性,则应该引入相应的问责程序:污水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相关环保部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否有过错?是否应该承担相应形式的责任?质询权向地方政府问责制度体系中的实效延伸问题,也应是实践过程中需要探讨和考虑的问题。

当然,上述讨论更多立足于丽水质询第一案的个案情境,考虑到质询权在未来的生长和成熟,仍然有很多其他的细节需要讨论,除质询案的提出、确认、答复、问责等程序正当化外,还有标准化、规模化、案例化的制度演进方向等,均有待于未来的制度实践中渐次予以探讨。

(作者为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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