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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人大监督的“非常武器”

2015-09-10

浙江人大 2015年11期
关键词:调查权云和县手段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就本刊反映云和县对财政存量资金进行特定问题调查的报道《唤醒沉睡的权力》作出重要批示。10月14日,全国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组成联合调研组赴云和就该县采取特定问题调查这一监督形式的开展情况进行调研。

人大特定问题调查“亮剑”存量资金,有力改变了传统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做法,形成了以项目定资金的良好氛围。云和县人大常委会的这次破冰之旅,是“摸清政府家底”的一个监督样板,也是“激活”法定监督方式的一次有益尝试,全省乃至全国鲜见,具有深远意义。

特定问题调查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正确行使职权,就某一专门问题所进行的调查活动,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非常措施,被称为人大监督的“非常武器”。以这次云和人大的调查为例,因为问题导向突出,调查事项聚焦,参与调查人员多、手段丰富,资料和信息掌握翔实,收到了良好的监督成效。在此基础上,今年云和县人大又对国有固定资产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目前进展顺利。

不可否认,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行使的整体情况并不如人意。长期以来,虽不乏一些地方偶有的“灵光一闪”,但人大并未真正将特定问题调查视为制度化的监督职能,实践运用的情形极少。根据某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一份调查材料显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人大所有监督方式中使用最少的一种。

究其原因,这其中,有将特定问题调查权“简单化”、“概念化”地理解为人大“临时性”、“补充性”的监督职能,“不想用”的“主观不力”;也有社会大众潜意识地将组建特定问题调查组织理解为“出事”,谈调查色变,“不敢用”的“舆论压力”;还有调查启动难度大,程序麻烦,过程复杂,“不会用”的“法律张力”。由此,这一人大监督的“非常武器”在实践中沦为了休眠沉睡、束之高阁的“装饰品”。近些年,在“上海法官嫖娼案”、“湖南衡阳人大贿选案”、“天津爆炸案”等“特定问题”中,纵然有人大代表和民众的广泛呼吁,却始终不见人大介入事件调查的身影,难以令人满意。

从世界议会制度发展趋势看,调查权作为监督政府的重要手段得到多数国家的重视及广泛使用。从我国人大制度发展和实践来看,调查权尤其是特定问题调查权有助于解决当前人大监督过程中信息缺失的瓶颈,是增强人大监督针对性和刚性的有效手段,也是推进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有效方式,大有作为空间。从这一层面而言,云和的经验值得好好总结。

人大特定问题调查要成为“制度化”、“常态化”的监督手段,首先就要破除观念束缚,以改革破题的精神“激活”这一权力,特别是地方人大,要选准调查对象,勇于尝试探索,并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让“陌生的面孔熟悉起来”。其次是要善用、活用这一权力,充分发挥好特定问题调查的制度功效,调动各方力量,把问题弄明白、搞清楚,根据调查所掌握的事实作出决议、决定,并与质询、撤职、罢免等相关监督手段作好衔接,让人大监督“硬起来”。三是要完善立法和相应的工作细则,明确调查的手段、方式、范围等,界定好调查权力边界,为权力的有效运行“编好程序”、“立好规矩”。

“人大是国之重器,不鸣则已,鸣则掷地有声。”要用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善用、活用人大这一法定、有效的监督方式,我们显然还有许多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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