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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一)

2015-09-10

食品与生活 2015年11期
关键词:生产经营者名称办法

上海已成为一座常住人口超过2 400万,每年食品消费约1 500万吨以上的特大型消费城市,拥有近22万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近70%的食品和食品原料来自外省市。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可追溯就显得尤为重要。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应运而生,明确由政府主导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履行信息上传等义务,实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建设提供法制保障。《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可追溯的食品种类

根据《办法》要求,上海市对十大类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信息追溯管理,包括粮食及其制品、畜产品及其制品、禽及其产品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豆制品、乳制品、食用油以及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10大类。

经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2015年版)》现已公布,详见表1。

需要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生产经营者有哪些

《办法》规定,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生产经营者包括14类单位,即从事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等。

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生产经营者需履行哪些义务

生产经营者的信息追溯义务主要是将下列两类信息上传至上海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一是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等基本信息;二是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以及餐饮服务环节产生的与追溯相关的信息,包括追溯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追溯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

《办法》中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已分别对追溯食品生产企业、追溯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批发经营者、零售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等的信息上传义务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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