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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何以发生

2015-09-10何家弘

民主与科学 2015年2期
关键词:亡者冤案办案

何家弘

人活着,好好的,就该有感恩之心。我已经活了60多年,既没有死于战乱,也没有死于灾难;既没有染上不治的病症,也没有沦为冤狱的牺牲,我是应该感恩的。

今天,在这个新书发布会上,我要感谢的人就很多。首先,我要感谢那些冤错案件的当事人,他们用自己的痛苦乃至生命,为我们演绎了如此惨烈的人生故事,为我们的研究提供内容丰富而且深刻的真实素材……

这些年,我国发现的冤错案件中有一类是极具震撼力的,那就是亡者归来的冤案。这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亡者为假,归来为真,譬如湖北佘祥林案和湖南腾兴善案。一种是亡者为真,归来为假,譬如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与河北聂树斌案。无论是真实版亡者归来,还是虚幻版亡者归来,它们都在追问一个问题:冤案何以发生?

诚然,我们不能简单地把错案责任都归结到办案人员身上,因为这些冤案暴露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许多漏洞和缺陷。其实,从1995年的黑龙江石东玉到2000年的云南杜培武,从2005年的湖北佘祥林到2010年的河南赵作海,从2013年的浙江张氏叔侄到2014年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这些冤案给我留下最为深刻的一个概念就是“复制”。这些发生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司法错误似乎都延循相同的模式,类似的人生悲剧在不同的执法和司法人员手中一次又一次被重复。因此,这不是或主要不是个人的错误,而是司法制度的错误。当然,制度也都是由人来执行或运转的。我说是“制度之错”,并不是说这些办案人员都没有责任,而是说在这样制度下,制造冤案的人未必都是坏人和恶人。

在佘祥林案平反之后,我们就开始对刑事错案问题进行实证研究。通过对一些典型冤案的全景式回顾,我发现,每一起冤错案件的发生都是多种原因交互作用的结果,而这些原因综合反映出我国刑事司法中存在可能导致错判的十大误区。我在这本书中只列举了这些误区,如果进一步考察这些误区形成原因,可以发现其中有些属于制度或体制问题,有些则属于观念或意识问题。认知这些误区,可以有的放矢地修补制度漏洞,使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更加完善。

我不愿意把制造冤案的人都说成坏蛋,但是有一个问题一直纠缠在我心间:那些办案人——特别是进行刑讯的警察——当时是否知道或者意识到嫌疑人可能是无辜的人?我相信,在有些冤案中,办案人员基于认识错误而没有想到嫌疑人可能是无辜者,但是在有些冤案中,办案人员当年可能已经认识到嫌疑人可能是无罪之人。譬如在杜培武案和念斌案中,如果杜培武和念斌后来的讲述是真实的,那么审讯人员应该已经知道他们是在拿无辜者顶罪了。假如真是这样,那会是人性中一种什么样的恶?明明知道对方不是罪犯,却还要用各种残酷手段去折磨,去逼供!而且,他们应该知道,这样入罪的结果可能就是死刑!

于是,联想到呼格吉勒图案中的真凶赵志红,此人身材矮小,却是一个杀人不眨眼的恶魔。我看到一段报道,在他奸杀一个女出租车司机之前,被害人恳求他,“你可以要钱,也可以要车,就是别要命”。然而,赵志红还是残忍地把她勒死了。这是极其邪恶的行为!那些明知无辜却还要置人于死罪的办案人员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人性之恶,恐怕与赵志红相去不远!

在冤案制造者中究竟有多少明知无辜也要入罪的人?对于这个问题,我没有找到答案。现实生活中,有一些问题无法找到答案。

(此文是作者在“《亡者归来——刑事司法十大误区》新书发布会暨错案预防研讨会”的讲述摘要。)

(作者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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