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2015-09-10王振民
民主与科学 2015年2期
关键词:法律
王振民
● 法律体现了科学。要彻底杜绝冤假错案,还要回归到法律本质上来,依法治国,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去办案。
● 现有一些法律制度本身不科学,一些观念需要转变。目前整个诉讼制度以侦查为中心,应该以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的以审判为中心;应该以证据为证据,而不是以事实为证据,以法律为准绳应是以法律规定和精神为准绳;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应符合对当事人的宪法权利限制最小原则;要纠正以往“有错必纠、有案必破”的观念,改变人为规定办案指标状况。
● 评价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正义,看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不是看司法案件辦得有多好,而是看办得有多差。
多年前,香港首席大法官李国能博士来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座。作为首席大法官,他在香港的车牌是公开的,没有号,上面写着“CJ”,就是Chief Justice,“首席大法官”,香港所有人看到这个车就知道是首席大法官的。在讨论时候,有个学生提了一个问题:“你的车牌是公开的,而且玻璃是透明的,有没有人拦路喊冤?”刚开始李国能听不懂“拦路喊冤”什么意思,后来明白之后,斩钉截铁地说:“香港没有冤假错案!法院判的案没有哪个是错的,凡是经过法院做的判决,不存在冤假错案,香港冤假错案比例是零。”一个地方最高司法长官敢这么讲,这么打包票,我就在想,一个社会没有冤假错案是什么状态?如果在中国大陆能全面消灭冤假错案,那就真正落实了习总书记讲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个案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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