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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里的难民庇护

2015-09-10金哲

方圆 2015年19期

金哲

公约难民排除了战争、冲突、武装入侵等产生当代难民的主要原因,这使得能够直接受益于难民国际保护制度的人数极为有限

9月2日,叙利亚3岁小难民艾兰·库尔迪溺亡后被海浪冲到土耳其海滩的照片震撼了全世界,也促使欧盟加快应对难民危机的步伐。

在近来媒体频繁报道船只横渡地中海的事件中,大家讨论“难民危机”时,常常交替使用“难民”和“移民”。其实,两个词所代表的意义截然不同。“难民”是受暴力或迫害威胁而逃离的人。他们通常面临险恶且不人道的处境,迫使他们穿越边境至他国寻求庇护,成为国际法认定的“难民”,可从政府机构、联合国难民署及其他组织获得救助。而移民大部分是因寻找工作改善生活而迁移,一些是因教育、家庭重聚等因素,而非受直接迫害或人身安全威胁,这有别于难民无法安全回到家乡,移民可选择返回家乡并继续受到其政府保护。

根据1951年联合国的《难民地位公约》及1967年《难民地位议定书》的规定来看,国际法上的难民,是指因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团体成员或政治见解,而有恐惧被迫害的充分理由,置身在原籍国领域外不愿或不能返回原籍国或受该国保护的人(以下简称公约难民)。公约难民排除了战争、冲突、武装入侵等产生当代难民的主要原因,这使得能够直接受益于难民国际保护制度的人数极为有限。2004年至2013年间,公约难民占联合国难民署关注人群比例最高未超过49%。

躲避战争并不一定都是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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