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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量功能与角色

2015-09-10张兆林束华娜

人民论坛 2015年8期
关键词:传承发展

张兆林 束华娜

【摘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中,不同的保护力量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政府是主导力量,专家学者是主脑力量,传承人是主体力量,其他力量是参与力量,共同构成了理想状态的保护格局,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保护作用,有利于实现全民的保护自觉,创新联动机制,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功能角色 存续语境 传承发展 动态微调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力量众多,涉及到政府、专家学者、项目传承人、其他力量等,分布于社会的各个层面,通过不同的途径和方式发挥着各自的作用。现有的研究多是围绕某一个体保护力量展开,全面梳理和研究相关保护力量的成果较少。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发挥作用的诸种力量开展系统研究,明晰其在保护工作中的功能角色,洞悉其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对于充分调动其参与积极性,创建联动机制,实现最佳的保护效能,协调高效地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至关重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力量:政府

各级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掌控着保护工作的大方向。政府作为国家意志和人民利益的代表,具有强大的行政资源、经济实力、话语权。政府主导的工作比专家学者的理论研讨、职能部门的立法更为实际、快捷,比其他社会力量的作用更为明显。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绝不能放手不管,更不能大包大揽,应该把自己的角色界定于包办与不干预之间,适度参与,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强调公共服务职能,淡化行政管理色彩。

学者苑利将政府的主导作用概括为:建立健全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完善的政策保护体系,建立健全完善的资金运作体系,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①。王文章认为,作为行使国家职能的政府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要职责应包括:“第一,建立健全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颁布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的政策、法规、战略规划和指导性意见。第二,建立权威、全面、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决策机构,保证决策的合理与合法。第三,培育大众的文化自觉,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深入人心”②。政府的作用主要表是在宏观规划方面,为保护工作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相应的制度、资金等保障,引导和规范其他保护力量有序高效地参与保护工作。政府应该着眼于构建长效保护机制,不计一时之利,不图一事之计,不贪一任之名,从保护丰富的文化基因出发,落脚于民族文化品格的彰显,致力于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

政府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一个理性的认识,不应寄希望于现实的可衡量的文化效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我们文化建设的常规工作,一时的保护热潮并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繁荣的前奏,而是对以往保护工作欠缺的弥补,是对文化建设工程的一种修复。文化效益更多的是社会效益,需要长时间的投入,而且效益的发挥也是潜移默化的,对民族文化心理和民族文化品格的塑造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政府是最大范围的公众利益代表,如果存在不正确的政绩观,就会导致部分政府机构过于追求具有新闻性的保护形式,倾向于可考量的效益和短期政绩,从而忽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长期性和保护措施的连续性,忽略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处的社会背景和文化内涵的了解,背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正意义和核心价值。

“以淮河地区为例,该地区很多地方为了申报花鼓灯,不仅集中了大批老艺人进行培训,还请了许多舞蹈从业人员进行指导。”②这种形式貌似出于善意的保护,实际上却把形式多样的肢体语言变成了千篇一律的规范动作,把基于乡野的审美诉求变成学院派的审美表达,把大旱之时的祈雨变成了一种应景表演,完全背离其存续的文化语境,抹杀了其承载的文化意蕴和美学特征,造成了文化遗产项目的变形,失去其原始性和稀缺性,非但没有实现保护工作的初衷,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该珍贵遗产项目的消亡。政府机构应摆正自己的社会位置、认清自己的保护使命,推动、鼓励民间文化传承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为其创设有利环境,不能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传承工作,更不可越俎代庖,主导或主持传承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脑力量:专家学者

“要成功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离不开精通专业理论且又有实践经验的专家们的指导,他们能从理论上对这项文化工程进行全面论析,形成一套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的较完整的理论学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咨询,帮助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一系列政策法规和务求实效的工作方案。”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专家学者队伍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先知先觉的角色。基于塑造民族文化品格和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的责任感,专家学者在研究我国文化发展与传承的历史的基础上,系统梳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着力厘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价值、特点和保护传承发展的内在规律,并积极学习他国的先进经验,有所取舍地应用于我们的保护实践中。同时,专家学者在各级有关部门和管理者思考和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各种问题、出台有关法律法规、酝酿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决策过程中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使各有关部门和管理者得到决策上的理论指导和长远规划,从而增强保护工作前景的可预测性和可操作性,利于保护工作的系统部署和相关保护资源的合理调配。

专家学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是超脱于政府与其他保护力量的,是一支靠学术良知驱动、靠专业知识指导的独立力量。他们的所有理论判断,是基于对世界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历史与现实,是为了维系世界文化多样性和民族文化基因独特性而做出的。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保护实践中,他们更具备中立性。在专家学者的研判视域里,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没有僵死的结论,保护方式方法没有固定的模式。虽然传承发展规律的核心内容不会变化,但是因为随着社会环境和学术语境的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不是固定的模式,其研究前景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因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会因时因事进行调整。在充分尊重已验证的保护模式的基础上,专家学者要勇于尝试各种方法的交叉与合作来扩宽研究视野与研究角度,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方法推陈出新,既能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理论的发展,又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方法的不断更新。

目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学作为二级学科艺术学理论之下的一个研究方向或专题研究,远没有达到成为一个独立学科的条件,专家学者要更为注重在理论研究的求真上下功夫,努力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学的有关概念,厘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学的各个学术分支,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学的学术规范,组建封闭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学的学科体系。专家学者要淡化学科意识,更要消除学科壁垒,不能因过分注重科学化和规范化而逐渐丧失对文化遗产生存语境的洞察力和理解力,丧失应有的人文精神关怀,不可把具有丰富人文意蕴的文化遗产变成干瘪的文化遗留物。同时,更要在服务社会的务实上做文章,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实际出发,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中寻找课题,增强课题的理论性和实效性,切实解决从事保护工作人员的理论困惑,增强对实际保护工作的指导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体力量: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生活在民族文化语境中的民众为了生活的有序和精神的完满而进行的一种持续性文化创造。这种持续性创造会因时代审美倾向的改变而有所创新,也会因不同传承人的审美表达差异而有所微调,因而没有一成不变的文化遗产,只有不断丰富的文化信息和文化类型。参与持续性文化创造的可能涉及许多人,但是真正承担或者主导持续性创造的只有传承人。传承人是整个创造活动的主力,既可以是一个社会个体,也可以是因独特技艺凝聚在一起的一个小集体。虽然传承人生活在乡土民间社会,但对政府、专家学者而言,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核心地位是不可替代的。

受文化知识水平和社会位置的限制,项目传承人对传承项目内涵的认识不如专家学者深刻,对传承项目重要性的认识不如政府明了,但是其生长在项目传承的真实语境中,对于项目有着独特的理解和感情,掌握着独特的技艺和行业信仰,延续着项目的发展传承脉络。正是这份独特的技艺和行业信仰,才使其与项目紧密联系在一起,二者相辅相成,项目依靠传承人而获得持续发展,传承人凭借项目而获得社会认可,若无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便无传承人,若无传承人项目便无踪可循。

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评选认定了一批知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视其承载文化信息量的不同等因素将其分别纳入四级保护目录。在充分认可传承人在项目传承中的作用的基础上,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了项目传承人,并给予传承人一定的社会荣誉和生活保障,使其安心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政府认定的初衷是优中选优,是限于财力与人力的一种择优性保护,但在某种程度上也造成了大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游离于国家的有效保护之外。

项目传承人要珍视人民赋予的荣誉,更要明晰自己的保护和传承重任,要对自己和承担的项目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发挥传承项目的表率作用,为其他(尤其是未入选的目录)项目和范围逐渐扩大的保护工作积累工作经验。传承人要避免文化自恋和文化自足,既不能妄自尊大,更不能裹步不前。传承人要始终尊重并维护项目所处的文化语境,要充分认识自身肩负的项目与其所属地方整体文化的相互依存关系,要遵循文化生态法则和地方文化历史逻辑,既要不断吸取地方文化的精华,同时又要积极反哺地方文化。传承人要遵循文化宽容原则,对不同项目要保持欣赏、尊重、对话与交流等,绝不可盲目主张不同项目间的接轨,破坏项目承载文化信息的独特性和不同文化的多样性。传承人要在充分认识差别的基础上寻求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共性和普世价值,与其他未被纳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共同推进保护工作,发挥其保存历史、服务社会的目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参与力量:其他力量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众多,但政府财力与精力有限,不可能实现保护工作的全覆盖。为了保护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需要积极开拓其他渠道来弥补政府精力和保护资金匮乏造成的保护缺口。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多数来自民间社会,最适合其传承的保护方式和保护环境也在民间,因而应该把保护工作的重点置于民间,依靠政府、专家学者、传承人之外的力量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调动这部分力量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就必须尊重其特有的保护方式方法。按照民间事民间办的思路,充分肯定他们在保护工作中所付出的努力,充分信任他们的保护热情,充分放手让他们主导或主持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为了充分发挥这些力量的保护热情,应当努力保障他们的合理收益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效益,实现二者的双丰收。充分发动他们参与保护工作,有利于营造良好的保护氛围,有利于完善保护工作的力量布局,构建全民性自觉保护和社会全员保护的大格局。

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力量包括新闻媒体、社会资本、外来资本、民间组织等。它们有着民间性、自主性、公益性、专业性等特点,是一支由多种发轫于民间、具有独立话语权、具有鲜明公益性、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力量构成的复合力量。这支力量比较政府和专家学者而言,更深入民间,更形式多样,更机动灵活。这支力量有参与保护工作的热情和能力,并且有着相当多的传承保护经验,如果能够加以适度引导,完全可以进一步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量的阵容,对政府、专家学者、传承人的保护起到互补和促进作用,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保护力量和保护角度的全覆盖。

但是,这些力量也有各自的局限,表现在保护工作中就会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如果这些负面作用不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的主线,不影响保护工作的持续推进,不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社会效益的实现,那就应该给予一定的存在空间。这既是基于社会现实的无奈选择,也是调动其积极性的一个前提。其他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恰当与否的标准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否实现了预期的保护目标,保护模式是否更科学,保护格局是否更优化,保护工作是否实现了其应有的社会效益。在制定与执行该标准的实践中,既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与积极引导、专家学者的理论指导和其他力量的高度自觉,更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健全完善和法律法规不折不扣的执行。

综上所述,政府的主导力量、专家学者的主脑力量、传承人的主体力量、其他的参与力量在保护实践中并无高低之分,都是保护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不同的保护力量在保护实践中有位次之别,其位次是由其保护的预期效能和实现保护的途径决定的,众多保护力量始终处于一种动态的微调之中。这种微调的过程是长期的、渐变的,是随着各种保护力量的此消彼长和国家社会治理模式的优化而不断改变的,是向着更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预期前进的。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地位随着保护实践的深入和政府职能的调整,尤其是“小政府大社会”改革模式的探索,会有不同程度的收缩,由现在管理面较宽逐渐变窄,由现在的位于前台的直接保护变为处于后台的宏观调控,由显在的指挥变为隐性的保护。各种社会组织将取代政府的前台位置,出现在保护实践的一线,其功能发挥得更为明显,保护工作将更加表现为全民性的文化自觉,更加体现大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格局。在这一过程中,各种保护力量都将极力发挥自己的保护效能,都将争取适合自身效能的保护位置,从而不断探索和优化效能最佳的保护模式和保护格局。

(作者单位:聊城大学社科处,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本文系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社会力量研究”和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组织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14CWYJ03、J14WJ62)

【注释】

①苑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研究”,《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②④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第272~303页。

③杜宏宇:“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仅靠口传心授”,《人民政协报》,2008年3月9日。

责编/于岩(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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