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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不知道的工伤

2015-09-10兰溪

莫愁·智慧女性 2015年4期

兰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可认定为工伤”作了明晰规定:一要以上下班为目的;二要看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要看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而在实际生活中,很多问题并不好厘清,比如:下班去父母家算合理路线吗?为避开堵车时段延迟下班,算合理时间吗?下班顺便逛超市算“以上下班为目的”吗?

为此,笔者采访了几起有代表性的案件,为您梳理思路。

违反公司规定出事,还能认定为工伤吗?

徐丽是河南东帆纺织厂的炊事员。这天她上的是早班。中午,儿子打电话来,说要带女朋友给她看。徐丽很兴奋,看活也干得差不多了,跟同事打了招呼就走了。因为是早退,她没敢坐公司统一安排的班车。

就在徐丽前往公交车站时,遭遇车祸,多处骨折。此次事故,徐丽和车主均负有同等责任。

徐丽想鉴定工伤,在厂里却碰了钉子。她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对方说,出事时是中午一点,应属上下班时间,此外,如果她不在纺织厂上班,就不会路过出事地点,可以认定为工伤。

然而,东帆纺织厂不愿作罢,2014年5月,向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提出诉讼。

6月,庭审现场,徐丽和人社局都以为东帆纺织厂方还会拿擅自离岗说事,没想到对方却拿出员工手册,翻到最后一页,高声念:“若员工由于个人原因未能乘坐公司安排的车辆,在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自行承担。”

徐丽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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