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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架构在中国的现状与将来

2015-08-27蔡舒怀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

摘 要:VIE是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的缩写,原指公司不通过股权控制,而通过协议控制的业务实体,该实体可以给公司带来类似子公司的实际利益。目前VIE架构是我国如今它是我国诸多互联网企业境外上市、引进外资的重要工具之一。也是外资借以进入我国法律规定中限制、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的重要手段。我国对于VIE架构一直缺乏明确的、高位阶的法律界定和法律适用。2015年1月19号商务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草案》)明确涉及VIE架构的监管,将很可能改变这一局面。结合《草案》的具体规定,分析VIE架构现今法律地位,可以预见VIE架构在中国的前景。

关键词:VIE架构;可变利益实体;外国投资法;负面清单

一、VIE架构概述

(一)VIE架构的概念

VIE是“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的缩写,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它是美国标准会计准则FIN46中关于被投资实体的一个术语。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主体与境内的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上市主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从而达到把境内运营实体的会计报表并入境外上市主体的目的,而境内运营实体就是境外上市主体的VIEs(可变利益实体)。[1]根据FIN46的条款,凡是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ies,SPE,又称Special Purpose Vehicles,下称SPV)就是VIE:a,实体主要由外部投资支持,实体的股东只有很少的(甚至没有)投票权;b,实体的股东无法控制该公司;c,股东享受的投票权和股东享受的利益分成不成比例。[2]通常这种情况下,实质性控制该实体的公司无须对该实体的资产、赢利或亏损合并报表,但FIN46要求该机构必须把这样的表外资产并入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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